我国药价虚高的原因当前,我国医药行业总体上表现出全线扩张的上升势头,并释放出卓而不凡的巨大潜力。2009年,尽管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医药工业产、销、效益保持较快增速,医药外贸逆市前行,企业国际竞争力日益提升,产业格局不断优化,产业规模加速扩大。而我国药品售价基本达到以下比例:中成药出厂价格一般为零售价格的20%-25%,化学药品为10%-20%,极个别在10%以下。有媒体报道,一瓶芦笋片利润高达1300%,一种昂丹司琼的药品,利润率高达2000%。也就是说,药品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格的4-10倍,甚至更多。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药品价格虚高是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企业自主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远远高于其社会平均成本,使药品最终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造成药价虚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央视有关芦笋片药价虚高的报道提供的一个关键信息揭示了这一问题的根源:那就是患者只能从医院购买,从药店买不到这种药品。一个零售价达到出厂价14倍的药品,药店为何没有销售?原因很简单,因为医院不同意药厂卖给药店。目前公立医院控制了药品零售80%左右的市场份额。为了保住这80%的市场份额,药厂不敢得罪医院。因此,药厂不得不放弃药店那20%的市场。药店是能够展开充分的价格竞争的,一个药品若能在药店销售,高达13倍的批零加价根本无法维持。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是“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多、经营效率低、层层加价推高了药价”,这种说法完全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公立医疗机构垄断了药品零售市场,导致了药品零售价格虚高,零售价格与出厂价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价空间,能够允许药品流通环节多,经营效率低、并且层层加价。这巨大的差价给各级经销商提供了生存空间,反过来,各级经销商又和相关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同盟,维护虚高的药品价格”。如果消除了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虚高的药品零售价格就不可能再维持,那么零售价格与出厂价之间的差价空间也就被大大压缩,“环节多、层层加价”也就无法再维持,低效率的经销商会被竞争淘汰,流通环节就会扁平化。因此,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不应该从流通环节着手,而是应该从破除零售环节的垄断入手。不根除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环节上的这种垄断地位,再多的行政管制亦无法根除药价虚高问题。(二)医药生产企业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在我国,大部分药品都有几种可替代产品。与普通商品的市场竞争大打价格战相反,药品的市场竞争方式是逆向定价,竞争越是激烈,越得提高价格。原因在于药品既是商品,又不是普通意义的商品,其终端用户没有自主选择权,采用与否的决定者与付费者不同,患者是被动接受医生建议。只要打通医生这一环节,药品就有市场。为了使医生更多地使用自己的药品,在可替代药品众多的情况下,药厂给出的回扣高低就成了影响医生开处方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高定价”才有“高回扣”的可能。据业内人士估计,医生回扣部分占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且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从目前看,上述目标都没实现,相反,药品招标采购却使“中介机构获利,患者和企业受损”。药品招标又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负担,企业为招标成功,不得不拿出一笔可观的“公关”费,进行“暗箱操作”,这些费用都追加到药价上,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药价并未降低,甚至出现越招标药价越高的现象,药品招标的作用只不过是通过招标增加了一个利益分享者而已。(三)15%的公立医院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导致了医院偏好购销高价药。其中的原因很简单:(1)试想某病既可以用批发价5元的药品治愈,也可以用批发价高达100元的药品治愈,处方并销售前者医院只能赚取0.75元,而处方后者医院可以赚取15元,后者收益高达前者20倍,医院及其医生显然倾向于购销后一种药品。(2)为了表面上不违背加价率管制而又尽可能获得最大卖药收益,公立医院利用其在药品零售环节的买方垄断地位和药厂合谋抬高药品批发价,这样一方面公立医院可以合法获得更大的卖药加价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药厂返利和回扣形式获得更多的卖药收益。如此一来,公立医院实际获得的卖药收益显著超过了政策规定,同时表面上又没有违背政府的购销加价率管制。公立医院药品购销中的返点和回扣加在一起往往占到药品零售价的40-60%,所以二三级医院的名义采购价(往往也是政府招标价)明显高于药企实际得到的采购价,中间的差额即为二三级医院的返点和回扣及营销费用。(四)多头管理的医药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医药管理体制是:发改委负责药价的调控,卫生部分管医院,药监局分管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药品定价机制上,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其中,非医保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定价,只需将有关定价资料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在全国销售。而医保品种则分为甲、乙两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办法,其中甲类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定价和调价,全国执行同一价格;乙类由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分别定价,在生产企业自行定价的基础上有上下15%的调控空间,各地分别执行各地的价格。近年来,虽然发改委屡屡降低药价,但医院、药店和医药企业每次都能迅速地找到替代药,使降价药“消失”,形成“降价死”的现象,将发改委的降价努力化为乌有。替代药品中,不仅包括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更多的是通过改包装、改剂型、改规格等办法使同一药品改头换面,逃避降价,以高价重新上市。在这一过程中,药监局管理失控,为“四改”大开绿灯,使新药审批达到泛滥的程度。药品生产企业对自行定价药品往往虚报成本,以提高药价。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对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定价资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缺乏真实有效的测算和监管,造成企业自行定价药品和医保乙类药品价格虚高。(五)医患间信息不对称使医院提高药价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患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需方。患者缺乏专业知识,不懂得什么病应该吃什么药,应该吃多少药.而医生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的绝对优势成为患者用药的决定者,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缺乏监督机制和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便大面积产生。医院提高药价,医生就开大处方,过度提供药品,造成药费上升。实行”以药养医”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而国家对“以药养医”的体制基本采取默认态度,在药品定价上直接预留了医院的利润空间,成为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六)医药流通企业销售费用高。据统计,我国前10位药品批发商仅占国内医药批发28%的市场份额,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1%,而销售费用率却平均高达12%。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不高,单个企业市场覆盖率低,造成销售环节多,费用高,提高了药价。而不计其数的医药个体代理商规模更小,并且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回扣更隐秘,数额更大。个体代理商经销的药品种类和数量往往有限,无法实现市场覆盖,所以转手频繁。每次转手,都提高药价。值得注意的是,个体代理商合法的经营身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在客观上为哄抬药品价格创造了便利条件。专家认为,目前我国药品价格形成的整个链条都有问题,光解决哪个环节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除非建立起完善的国家补偿机制,使医院不再依赖于药品收入。政府有必要介入进行规制。从目前的情况看,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一)实行全国统一的涵盖全部药品的价格上限规制。(二)设立专门的药品价格规制机构。(三)全面整合医药流通企业。(四)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加快推进医药分家。(五)废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代之以药品网上交易平台。相信随着国家补偿的逐步到位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药价虚高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