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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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四川公司)水电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工作,完善合同变更提出及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水电工程合同变更是指已签订的水电工程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出现的使合同内容发生的改变,包括合同主要项目工程量增减比例超过合同约定比例、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第三条水电工程已经招标并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中如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确需合同变更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依据充分,审批流程规范。严禁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规避招投标制度。第四条因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2行。第五条本办法中“建设单位”是指四川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和管理的项目法人单位以及金沙江上游各电站建设管理单位。“大型工程”是指单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W的水电建设工程,“中小型工程”是指单站装机容量小于500MW的水电建设工程。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公司独资、控股和管理建设的新、扩、改建水电工程。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四川公司水电工程合同变更由工程建设部归口管理,其中战略规划部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及环保、水保合同变更管理,移民管理部负责征地移民合同变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水电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建设单位的合同变更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限额以上的合同变更项目并上报集团公司。单项变更金额为:大型工程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中小型工程大于或等于500万元。(三)负责工程建设重大合同(附件一: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目录)超过合同规定比例工程量的增加、价款变化、合3同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条款变更的审核并上报。(四)负责除重大合同外其他合同限额以内超过合同规定比例工程量的增加、合同价款变化、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条款变化合同变更的审查及批复。单项变更金额为:大型工程大于或等于100万元、小于1000万元,中小型工程大于或等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五)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并上报合同变更文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合同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是合同变更管理的具体执行者,需对合同变更进行过程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管理制度。(二)负责除重大合同的合同变更外,其他限额以下合同变更超过合同规定比例工程量的增减、合同价款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条款合同变更的审批。单项合同变更金额为:大型工程小于100万元,中小型工程小于50万元。(三)按规定及时上报需由上级单位审批的合同变更文件。(四)负责对所有批复的合同变更项目的执行、落实和检查。(五)负责建立合同变更管理台帐(《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附件二:设4计变更管理台帐)。第三章过程管理第九条合同变更的范围合同变更范围应限于经过招标的本项目范围,主要表现为合同主要项目工程量增减比例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工程项目的变化、进度计划变化、施工条件变化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项目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委托承包人建设合同范围外的项目(不具备独立招标条件或不宜进行独立招标的项目)。(三)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人工、施工机械和材料价格的变化。(四)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约定要求的变更。(五)招标给定边界条件变化或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风险,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第十条合同变更的要求(一)合同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但需做到提出、申报、审查(或审核)、批复后再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5(二)合同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合同变更双方需达成初步意见。(四)合同变更需提交合同变更依据、内容及范围,合同价格变化计算成果等。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的审核(一)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合同新增项目1.新增项目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招标规模和招标范围的招标条件,且不受施工干扰等影响,可采用询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2.新增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招标规模和招标范围的招标条件,但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受到现场施工条件、施工交叉或干扰等影响)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经报批可继续委托原合同单位实施,合同变更参照合同计价原则进行编制。(三)其他合同变更应先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或需调整合同约定的按以下程序执行。1.工程建设重大合同发生的主要条款变化,由四川公司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62.除重大合同外的工程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涉及固定总价(合同或项目)、价格调整、合同索赔引起合同金额变化的,按照“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权限范围进行审批。第十二条索赔事件及诉求提出前视为未发生索赔,管理上按合同条款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须对可能出现的索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合同索赔作为合同变更来处理,如第九条第(三)、(五)款所述情形。第十三条四川公司、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同变更审查,审批期限自资料送达齐全后计算: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四川公司7个工作日(其中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出)。审批单位认为需要专家评审、论证或者中介机构造价审核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四条合同变更管理(一)合同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合同签订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的签订应完整、严密、公平、合理,尽量避免合同变更发生。(二)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严禁擅自变更合同中涉及清单项目、价款、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条款。(三)合同变更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7原则进行处理,合同变更必须依据充分,合法、合规及合理。(四)合同变更应按照程序先审批、后实施、再结算,不得擅自预付、超付或延期支付。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于第二个季度首月末前将上季度的合同变更管理台帐报四川公司备案(格式参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对于以下情况四川公司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一)合同变更管理工作不规范或利用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有举报投诉现象发生并经查实的。(二)利用合同变更提高建设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的。(三)肢解合同变更规避审批,滥用合同变更调增价款,在合同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上报合同变更,延误合同变更处理,或不按批复意见执行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从其8规定。第十八条四川公司于2010年10月颂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公司水电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即废止。此前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涉及水电工程合同变更的有关条款,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四川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9附件水电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目录(一)施工承包类合同:挡水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二)物资采购类合同: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如有)。(三)技术服务类合同: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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