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地产建筑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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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设计汇报第一部分:设计院简介(缺)汇报提纲第二部分:适老化设计手册第三部分:行业政策解读、要点及特色第四部分:设计-外部环境第五部分:设计-室内空间第六部分:设计-智能化应用第七部分:案例分析及作品简介第一部分:设计院简介第二部分:适老化设计手册适老化建筑设计手册涵盖设计全产业链,包括:规划、景观、建筑、室内、智能化、导向标识等。《适老化建筑设计手册》目录1.我国社会养老地产背景研究1.1背景1.2政策1.3市场1.4现状2.养老服务体系2.1养老人群的特征和需求2.2养老服务方式2.2.1家庭居家养老2.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2.3机构养老服务2.3养老服务策划与决策2.4养老服务运行与管理3、适老化设计3.1外部环境3.1.1规划设计要点3.1.2景观设计要点3.1.3建筑设计要点3.2内部空间3.2.1建筑设计要点3.2.2智能化设计要点3.2.3室内装饰设计要点3.2.4软装设计要点3.2.5机电设计要点3.3动线空间3.3.1标识设计要点3.3.2灯光设计要点4、典型案例分析第三部分:行业政策解读、要点及特色3.1政策A类:用地保障政策土地出让优先保障C类:税费补贴与养老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减免政策B类:民政系统补贴针对民营非营利企业机构D类:卫生系统补贴民营医院的补贴政策。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根据土地投资,各地标准不同;日常经营性补贴,按照入住老人数量每月发放。《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27日国家层面政策分类123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45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A:用地保障政策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27日《养老设施用地指导意见》3.1政策国家层面政策分类678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独立新建的原则上不超3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5公顷以下。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商业开发的将被收回。不得改变性质。房屋出租期限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政策要点:用地保障3.1政策国家层面政策分类B:民政系统,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根据土地投资,各地、标准不同;日常经营性补贴,按照入住老人数量每月发放。国务院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政策要点:补贴支持3.1政策国家层面政策分类C:税费补贴:与养老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国务院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各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要点:税费优惠3.1政策国家层面政策分类D:卫生系统:民营医院的补贴政策国务院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政策要点:医养结合3.1政策国家层面政策分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市县各负担50%。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可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待遇。对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生活费和床位费按规定标准足额纳入预算,按时支付。培育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和企业发展,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要点:床位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鼓励利用率不足的二级医院转型3.1政策其他省级层面政策分类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鼓励闲置、效率低、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重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托管和经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请的内设独立医疗机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批准设置,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政策要点:床位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鼓励利用率不足的二级医院转型3.1政策其他省级层面政策分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全国省级民政部门确定124家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单位被列入试点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将重点围绕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开展改革:一是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的职能定位,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二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服务、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延伸服务范围、调控养老服务市场等,增强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三是推行公建民营,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四是探索转企改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按照要求,试点单位可在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中确定,优先选择大中城市市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试点。政策要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124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3.1政策公办养老改革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实行分类管理。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特需服务收费包括特殊床位、特级护理和其他收费项目。2、实行按机构性质定价。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不同性质养老机构之间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3、明确公办机构定价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遵循补偿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调整。4、明确收费办法。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其他项目的收取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5、实行明码标价。要求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6、对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办法作了规定。明确了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由各地参照制定具体规定。政策要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124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3.1政策其他省级层面政策分类上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为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下文所称“养老机构”均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上海市民政局对本市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重点针对当前困扰养老机构发展的医疗服务资源少、服务人员技能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进行补贴支持。具体奖补项目与标准包括:(一)内设医疗机构奖。养老机构已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养老机构新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二)招用持证人员奖。1、员工制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养老机构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10%、15%、2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励补贴。2、员工制招用专技人员奖。养老机构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励补贴。(三)品牌连锁经营奖。凡连锁经营机构数达2家以上,且单个机构床位规模50张以上,经过综合评估,服务对象满意、服务质量良好以上的品牌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时,每新增加一家机构,奖励15万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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