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法规》总复习一、课程串讲:1.建设法规概述一、法律及其体系1.法律: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首先,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然形成什么样的法;其次,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或它的非行为的东西;第三,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能是国家利益,且不是简单相加,而是集中、高度的概括;第四,法的作用是由国家确立、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工具。这个工具的使用,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2.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二、法制法制的含义: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法规1.法规概念:法律规范简称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规范是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2.法规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部分。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怎样的处置,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四、建设法规分类法律部门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建设与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燃气与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园林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村镇建设村镇建设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工程设计法建筑法*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管理规定房地产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住宅基金管理条例公民住宅储蓄及社会保险储蓄条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相关部门标准化法地震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五、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1、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3、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同意的框架结构。4、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他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5、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6、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7、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答: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8、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现阶段,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9、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1、概念: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2、简述建筑工程报建的时间、范围、内容和程序。答:报建的时间: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报建的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报建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规模;④资金来源;⑤当年投资额;⑥工程规模;⑦开工、竣工日期;⑧发包方式;⑨工程筹建情况。报建的程序:工程项目的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管理的代理机构,要到有相应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②工程项目的报建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不得马虎、漏洞或虚报。③工程项目的报建单位向接受报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招标准备。④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原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3、简述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范围、申领条件和申领程序。答: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是指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申领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是指什么规模的建筑工程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是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达到的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②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③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要对申请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法律对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是为了促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审查,防止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工作中的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施工许可证申请,或长期无故拖延不作决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的含义是什么?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有以下几层含义: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这是一项义务规定,目的是保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利于发证机关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如期开工,期限为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应当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领取之日,因为领取并不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自己想领取就领取,不想领取就不领取那是不行的。②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请时间是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理由应当是合理的,比如不可抗力的原因,“三通一平”没有完成,材料、构件等没有按计划进场等。③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延期最长为6个月,再加上领取之日起的3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仍不开工,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④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所谓自行废止,即自动失去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后,建设单位如组织开工,还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作出规定非常必要,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施工许可证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一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是国家对建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不得无故拖延;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和某些合理的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的如期开工,因此,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允许延期是必要的。明确规定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