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目录单位:中共城关镇委员会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执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对全镇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镇党委牵头各部门配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2重要事项审议召集党委会,对应由党委决策的事项进行审议镇党委牵头《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3批复决定对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等请示的问题做出批复和决定党政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4重要经济问题决策对全镇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对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大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方案、招商引资政策、优化经济环境政策等重要问题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和建议镇党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5重要社会问题决策研究决定全镇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向镇党委会提出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建议方案,对民生工程和城乡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各部门配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6党的建设领导全镇党的建设,提出党的建设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重要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组织委员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职权目录单位:中共城关镇委员会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7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惩防体系建设、重大重要案件查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软环境建设、效能监察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镇纪委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8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研究部署全镇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思想政治、宣传舆论、文化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宣传委员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9统战工作研究部署全镇统一战线工作,对民族、宗教和对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统战委员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0社会稳定工作研究部署全镇社会稳定工作,对法制建设、政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积极处理好重大信访案件和公共突发事件镇党委牵头,镇综治办、信访办、中心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1群团工作研究部署全区群团工作,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2人民武装工作研究部署全镇人民武装工作,对征兵、民兵和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牵头人武部配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非许可行政审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2非许可行政审批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核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3非许可行政审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4非许可行政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镇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5非许可行政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6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镇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7行政强制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8行政给付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9行政给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一次性经济补助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10行政裁决个人与单位、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11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1998]第1号)第七条12其他权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13其他权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提出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14其他权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15其他权力组织兵役登记、确定预定征集对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6其他权力组织本级预算执行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7其他权力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18其他权力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192021222324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纪委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党务公开工作党委党务公开镇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2纪委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信访工作、案件查处镇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3信访督办工作来信来访查办镇纪委信访条例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人民武装部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建立民兵组织、民兵整组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人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章;《民兵工作条例》第二章;2预备役军官登记登记以下人员为预备役军官:(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章;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12号3专职人武干部管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人武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4民兵战备工作平时,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担负节日战备任务;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人武部《民兵战备工作规定》5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和效果“四落实”。人武部《民兵工作条例》第四章;总参《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章;6民兵、预备役人员教育管理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士兵每年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次,普通民兵每年教育不少于2次。人武部《民兵工作条例》第三、八章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人民武装部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7民兵装备器材管理配备装备器材的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器材(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人武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第五章武器装备8开展国防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要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人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9国防动员与潜力统计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国防动员委员会,积极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平时要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人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10战时兵员动员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人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11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防空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设立人民防空工作站。要建立健全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人武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2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应征公民。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人民武装部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3兵员征集推荐报送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走访调查,将当兵意愿强烈的进行统计,收齐相关证件上报到镇人武部。村(居)民兵营《征兵工作条例》镇人武部报名登记镇人武部对上报符合条件的应征青年统计造册。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初步审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走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审定新兵根据区下达的征兵任务数,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双合格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上报人员。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交接新兵根据区征兵办公室的通知,按要求,准确将新兵送到指定集结地域,并移交给区征兵办。人武部《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职权目录单位:城关镇工会序号职权名称内容办理主体实施依据1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组织的组建、发展会员、发放会员证及基层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等内容组宣办《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2困难职工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