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活动之外的学生活动,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为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组织、参加课外活动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课外活动在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级组织应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第三条学生课外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二)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三)课外活动在课堂教学外开展,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学生自身学业责任的完成。(四)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影响。第二章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开展第四条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计划指引下,将课外活动(第二课堂)与课堂教学(第一课堂)有效衔接,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大力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校各级组织、学生和学生团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讲究品位、注重层次,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思想、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当按《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十条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型媒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倡导使用文明、健康的手机短信用语。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使用计算机网络开展课外活动,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用学生宿舍开展课外活动,应当遵循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为保证课外活动有序进行,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学校各级组织、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应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参加校外课外活动和邀请校外合法团体、组织或个人来校参加活动,应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并协调学生管理、安全保卫、教学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第十四条学生课外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参与商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可由主管或承办部门提供经费支持,也可接受社会赞助。接受社会赞助应遵循以下相关规定:(一)社会赞助有关费用来源合法,使用正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用于学生活动。(二)宣传品、悬挂物的使用和其他宣传推介活动,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园环境,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学生管理、安全保卫、教学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主办的大型课外活动,如影响正常课堂学习,应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管理部门、教学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为保证课外活动安全进行,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属安全管理责任。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准备阶段向参与学生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若参与学生违背活动要求,违反活动纪律,由此引发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第四章学生课外活动的奖惩第十七条课外活动是学生丰富知识,提高素质和锻炼能力的重要环节,为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种活动开展情况,评选出优秀活动、活动先进集体、个人,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在评选各项荣誉、综合测评时要将学生课外活动成绩作为重要指标考核在内。第十八条在课外活动中若存在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该活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相应处分。后果严重触及法律法规的,诉诸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学校党政部门、教学部门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可协调学生课外活动的负责部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