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风险的处理与应对每个企业在经营中都有可能发生风险,所以如何对可能的风险予以防范、如何对发生的风险予以应对是每个企业经营者必须对其进行的研究。建筑企业风险处理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小生产经营管理中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建筑企业的风险处理中,具体的企业风险处理措施很多,一般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务策略的风险管理对策;另一类是非财务策略的风险管理对策。前者包括风险的财务转移和建立风险准备金,后者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自留、损失控制和风险转移。一、财务策略的风险处理风险的财务转移风险的财务转移是指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损失。风险的财务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的目的)。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归咎责任(因他人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实施手段则是除保险以外的其他经济手段,如根据承包合同,业主可以将其对公众在建筑物附近受到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至承包商,这种转移属于非保险的财务风险转移,而承包商则通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将这一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另一种形式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做准备,在计划(或合同价)中另外增加一笔费用,它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作准备。例如,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经常根据工程技术、业主的自信、自然环境、合同等方面风险的大小、发生的可能性,在报价中加上一笔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从理论上说,准备金的数量应与风险损失期望值相等,即为风险发生所产生的损失与发生的可能性(概率)的乘积。即风险准备金=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除了应考虑到理论值的高低,还应考虑到项目边界条件的状态。例如,对承包商来说,决定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要考虑到竞争者的数量、中标的可能性、项目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如果风险准备金高,报价竞争力降低,中标的可能性很小,不中标的风险就很大。非财务策略的风险处理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生,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风险回避具有简单易行,全面彻底的优点,能将风险的概率降低到零,使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得收益的机会,但较之承担风险,放弃的这些收益要比风险发生所损失的要小得多。因此,这种方法一般只是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才会采用,在这些情况下,采用风险规避是一种必要而有效地风险对策:⑴某风险所致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都相当高;⑵应用其他风险管理方法的成本超过了其产生的效益时。例:某承包商参与某建设工程的投标,开标后发现自己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承包商的报价,经仔细分析发现,自己的报价在严重的误算和漏算,因而拒绝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虽然这样做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但比承包后严重亏损的损失要小得多。在采用风险规避对策时需要注意一下问题:⑴规避一种风险可能产生另一种新的风险。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总,采用风险规避确实能将规避掉的方案的风险概率降低到零,但在采用另一种方案的时候还会存在另一种风险。⑵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是去了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⑶规避风险可能不实际获不可能。建设工程的几乎每一个活动都存在大小不一的风险,过多地回避风险就等于不采取行动,而这可能是最大的风险所在。⑷风险规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对策。如果处处规避,事事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发展,直至停止生存。因此,应当勇敢地面对风险,不断地运用管理及技术上的创新来解决各种技术难题,以实现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及可能的损失的目的。2损失控制所谓损失控制,是指企业对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发生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各种控制技术或方法。损失控制的目的在于积极改善风险单位的特性,使其能为企业所接受,从而使企业不丧失获利机会。损失控制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风险对策,依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两类。前者以降低损失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损失程度为目的。一般来说,大部分损失控制方案都是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的结合。采用损失控制措施需要对意外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原因,有助于发现灾害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通过对偶然事件发生的地理条件的分析,看能否通过改变地点而消除致损的原因;通过对风险事件发生时间等因素的分析,以便及时做好防范和应急的准备。在损失控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间接损失和隐蔽损失。制定损失控制措施必须要考虑其付出的代价,包括费用和时间两方面的代价,而时间方面的代价往往还会引起费用方面的代价。损失控制措施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损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应的代价。由此可见,损失控制措施的选择也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尽管一项有效的损失控制方案可以减少预期损失率,但人们并不能用后果差异率的测算来对风险的影响作一般性的结论。这种后果的相对差异率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动。因而,在采用损失控制措施后,将所引起的预期损失的影响同原有的损失波动之间进行区别,有助于在几个可行的损失控制计划之间分配有限的资金,以便将损失控制工具与风险财务工具结合起来有效地处置风险。例如,有两种减少损失的方案,它们对年度预期火灾损失的减轻程度可能是一致的,然而,A方案的预计节省额是由减低火灾发生的概率的措施取得的,而B方案则是着眼于通过在火灾发生后防止扩散,从而消除发生巨损的概率。A方案的优点在于,火灾发生的次数减少,人们每年都能期望获得一定的节省货币额,B方案的好处则可能体现在长期考虑之中,因为人们在任何一年遭受大火的概率应该是很小的。所以,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工具加以综合运用。损失控制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预防性措施,旨在消除造成损失的原因;(2)保护性或半预防性措施,旨在保护处在危险或可能遭到灾害的人和物;(3)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的措施,旨在将损失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损失控制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4)抢救措施,旨在尽可能地保存受损财产及其价值,或受害人员。损失控制工具处置风险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提供各种措施,更重要的是如何系统地、综合地运用。3风险自留风险自留是将风险留给企业自身承担,及凭自身力量预防、处理风险,承受风险损失的财务后果。风险自留可以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种类型。前者是指经营者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而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不得不承担的风险;而后者则是经营者有意、有计划地将风险主动留给自己,并对风险已经做好了应对的准备。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一种被动的风险对策,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原因主要有:经营者缺乏风险的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失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事实上,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建设投资大、建设时间长、建设技术难、建设环境复杂等特点,尤其是对于大型、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工程人员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潜在风险。因此,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必须的,也是一种适用的风险处理策略。但是,工程管理人员绝对不能完全依靠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在风险管理上还是应当减少风险识别、评价、决策及决策实施上的失误,尽量避免承担重大的工程风险,尽可能少用风险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方案。⑵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做出的风险对策,它是一种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风险对策。计划性风险自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风险自留水平和损失支付方式。风险自流水平,是指选择哪些风险事件作为自留的对象。确定风险自留水平可以从风险数量大小的角度考虑,一般应选择者风险量小的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计划性风险自留还应从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服务质量和税收等方面与工程保险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损失支付方式即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对所造成的损失通过什么方式或渠道来支付。风险管理者在察觉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在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中对损失的处理有许多种方法,有的会立即将其从现金流量中扣除,有的则将损失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分摊,以减轻对单个财务年度的冲击。从整体上来讲,主要的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从现金净收入中支出。采用这种方式时,在财务上并不对自留风险特别的安排,在损失发生后从现金净收入中支出,或将损失费用记入当期成本。实际上,非计划性风险自留通常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因此,这种方式不能体现计划性风险自留的“计划性”。②建立非基金储备。这种方式是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但其用途并不是专门针对自留的风险,其他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也在其中支出,例如,本属于损失控制对策范围内的风险实际损失费用,甚至一些不属于风险管理范畴的额外费用。③自我保险。这种方式是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亦称为自我基金),专门用于自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该基金的设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期支出,相当于定期支付保险费,因而称为自我保险。这种方式若用于建设工程风险自留,需作适当的变通,如将自我基金(或风险费)在施工开工前一次性设立。④母公司保险。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存在总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公司,往往是在难以投保或自保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运用。从子公司的角度来看,与一般的投保无异,收支较为稳定,税赋可能得益(是否按保险处理,取决于该国的规定);从母公司的角度,可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使这笔基金增值,也可再以母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对建设工程飞仙自留来说,这种方式可用于特大型建设工程(有众多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或长期有较多建设工程的业主,图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4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设法将某风险的结果连同对风险的防范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他方。风险转移时直面风险,而又能有效地处置风险的措施之一。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很多,大体上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转移风险并不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它只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可能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这是因为接受风险的一方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苏搜面临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风险转移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将风险转移给他人,在某些环境下,风险转移者和接受风险者会取得双赢。如某承包商承包工程,但并不擅长其中某一部分子工程,若由其自身完成,则在工程的质量和施工成本方面均存在着风险。此时,将子工程分包给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商,对总承包商而言,可避免质量和成本方面的风险;对分包商而言,可以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优势,不但完全可以保证质量,而且还可以有盈利。⑴非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又称为合同转移,因为这种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工程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建设工程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以下三种情况:①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转移者多为承包商。例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对场地条件不承担责任;又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等。②承包商进行合同转让或工程分包。承包商中标后可能由于资源安排出现困难而将合同转让给其他承包商,以避免由于自己无力按合同规定时间建成工程而遭受违约罚款;或将该工程中专业技术要求很强而自己缺乏相应技术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专业分包商,从而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③第三方担保。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为其履约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担保方所承担的鞥先仅限于合同责任,即由于委托方不履行获不适当履行合同以及违约所产生的责任。⑵保险转移保险转移通常称为保险,对于建设工程风险来说,,则为工程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建设工程业主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可以是决策者和风险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风险的担忧减少,从而可以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提高目标控制的效果。而且,保险公司可想业主和承包商提供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提高整个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水平。但是保险转移也有其缺点。第一,采用这种方式后将使机会成本增加;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