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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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讲人韦冰2绪论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掌握本课程的学习意义和方法。重点:中国法制史的定义及其特征参考书目∶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学时分配:2学时教学方法:以讲述式为主,探究性学习,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教学手段:CAI辅助教学参考书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梁启超:《论我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张晋藩:《中国的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课程说明《中国法制史》课程是一门基础性的理论课程,为法学本科教育必修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学好法制史是学好其它部门法的基础。因为现行法律无论是刑法,还民法、行政法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其与古代法律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正如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民法理念、原则渊自于古罗马私法一样,我国现行刑法的许多理念与原则与古代发达的刑法理念、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此外,我国古代许多民法、行政法方面的规定、理念、原则亦与现代民法、行政法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学好法制史能够更好地领会和贯彻现行法律,也会更清楚了解现代法律的不足与弊端,以及如何解决现行法律中的不足与弊端,更好地完善现行法律。加深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好的融会贯通各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又是史学的一门专史,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干课程,它着重培养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并为他们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从而加深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综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历代统治者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调节国家的经济活动及各种社会关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打击刑事犯罪,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从未中断,因此辗转相承,沿革清晰。由于民族的和历史条件的不同,中国法制史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特点本课程为必修学分,总学分为4学分,将分为15章进行讲解,每周4课时,并辅之以一定课时的答疑以及课后的阅读、练习。期末的考试形式一般采用闭卷形式。。3一、“法制”的起源及其定义“法制”一词在我国先秦史籍中就有记载。《商君书*君臣篇》中“立法制、度量,以禁之”《礼记*月令》中:“修法制,善囹圄”历代关于“法制”的记载很多,但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从清末民初开始的,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它主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二、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通史(4000多年),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发生、发展(从未中断)及其规律性的科学。(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三、中华法系及其特征(一)中华法系主要是指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系统,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其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尤富民族特色,自成体系,独树一帜。(二)中华法系特征1.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虽有成文法,但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奴隶主贵族还竭力假借神意,执行天罚,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量。至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以刑、德为二柄,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则,对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还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此外,奴隶制时代法峻刑残,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3.特权法与等级法。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4.法自君出,权高于法。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4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融司法行政于一体。5.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以家族为本位,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6.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与此同时,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7.重刑轻民。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8.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历代考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9.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10.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5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11.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就是一种判例形式。此后,如汉代的决事比,宋朝的编例,明清的律例并用,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三)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制文明贡献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朝鲜古代法律《高丽律》也大半摹仿唐律而来。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书》三卷;陈太尊建中六年颁布的《国朝刑律》,也都依循唐律。(四)中华法系的解体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数千年相传的中国古代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强烈冲击,中国法律制度逐步走上了大陆法系的模式。四、学习方法(1)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2)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3)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4)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5)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五、中国法制史的学习目的1、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2、提高法律意识。3、为学习部门法提高广阔的知识背景。六、《中国法制史》学习线索(一)每章节的几大知识模块1.法律指导思想2.法律形式3.立法概况4.刑法制度5.民法制度6.婚姻家庭制度7.经济法制度8.司法制度(二)几大法典的一脉相承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法经——秦律——汉律——魏律、北魏律、晋律、北周律、北齐律——大业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周、秦、汉、隋、唐、明、清是重点朝代。)(三)发展历程中的几个关键时期中国古代法制的源头:夏朝法制中国古代法制的基础:西周法制6封建法典之源:李悝《法经》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议》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标志:清末部门法体制的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新型法制(四)法律形式多样秦--律、命、令、制、诏、程、式、课、法律答问、廷行事等;汉--律、令、科、品、比;晋--律、令、故事;隋唐--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外,重视编敕,并有断例和指挥;元代--重视条格和断例;明清--于律之外,注重编例,并有谕旨、诰、榜文、地方法规、乡规民约等。七、学术前沿问题1.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思想对于立法司法的影响4.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异10.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和特点思考题1.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解体。2.中华法系主要特征是什么?7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开始从原始氏族公社制社会过渡到奴隶制社会,出现了国家。随着国家的产生,我国之有法律,也始于夏朝。商又称殷,或殷商。它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经济文化相当发达的一个朝代,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我国法的起源及其特点,了解夏商时期法制的主要内容。学习重点1.基本概念∶禹刑五刑神判天罚2.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形成有哪些特点。3.神权法思想与夏商法制的关系。4.夏商法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参考书目1.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学时分配2学时教学方法:以讲述式为主,积极开展研究性、探究性学习,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教学手段:CAI辅助教学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及其形成过程中的特点由于世界各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具体环境各有特点,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也不尽相同,因而其国家与法的具体形成途径又有所不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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