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机制加强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风险管理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有些企业停产倒闭甚至欠薪逃匿,由此引发的劳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对我市社会稳定和镇村经济造成了较大压力。为此我市积极探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欠薪倒闭逃匿的风险管理。2008年,全市处理企业欠薪倒闭逃匿事件904宗,追发工人工资3.01亿元,涉及员工11.32万人;2009年,处理企业欠薪倒闭逃匿事件625宗,追发工人工资1.3亿元,涉及员工5.21万人;2009年以来破案26宗,涉案金额1.2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成功追回一批垫付资金,如对樟木头合俊玩具厂倒闭事件已成功追回垫付款2030万元。(蓝色部分我局没有相关数据)主要做法:(一)加强事前预防,推动建立企业欠薪逃匿预警机制。一是建立企业监控网。要求各镇街统筹辖区内工业园区、私人厂房业主建立欠薪监控网络体系,对园区企业实行造册2登记,定期收集企业工资发放及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建立监控档案。在村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内设立信息联络员,开展信息收集报告工作。在有条件的镇街建立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预警指标体系,实行预警信息网络化管理。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企业发生欠薪、欠租、欠费(水电费等)、欠税、欠款以及规模裁员、开工不足、异常转移财产、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即将其列作预警监控对象,并根据不同程度作出分级预警,分别落实监控措施。三是重点加强工资监控。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工资发放网上申报,实现对企业工资发放的动态电子监控。在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推行通过商业银行代发工资,逐步建立人力资源部门与人民银行共享的工资支付监控系统,防范欠薪逃匿发生。重点检查督促预警监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巡查一次,发现企业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能发放工资的,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督促企业尽快发放工资;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劳动者,协助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发生连续欠薪、恶意欠薪的重大违法企业,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用征信系统,向有关部门、机构作出通报。四是对企业实施分类帮扶。对有专有技术、核心技术或产品有市3场前景,但因缺乏流动资金、资金链断裂造成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向其提供担保借款、疏通融资渠道、实施债务重整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实现转型发展。对经营混乱、涉及重大债务纠纷等濒临倒闭的企业,通过引导厂房业主提出破产申请、指引企业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固定证据,封存资产,提前依法定途径保障自身权益,防止欠薪企业转移资产,降低或避免企业倒闭带来的损失。五是强化私人厂房业主责任。要求私人厂房业主出租厂房时,查验和复印保存承租方或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并主动对承租企业的工资发放、生产经营情况作出日常监管。鼓励私人厂房所在村组与私人厂房业主签订出租承诺书,明确私人厂房业主的欠薪监管责任及欠薪垫付连带责任;如承租方出现欠薪逃匿的,由私人厂房业主承担垫付欠薪的连带责任。(二)加强事中处理,推动建立企业欠薪逃匿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要求各镇街组织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建立企业欠薪倒闭逃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应急响应。综治维稳、信访、应急、公安、经贸、外经贸、人力资源、社保、司法、财政、新莞人服务管理、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4监、海关、法院等单位和工会组织,根据单位职能,协调联动、合力处置,并逐步建立企业欠薪倒闭逃匿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二是明确欠薪逃匿的认定。明确企业欠薪倒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无法通过企业注册或者劳动者提供的地址、电话取得联系,经公告3天,仍未主动与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联系,或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视为欠薪逃匿。确定企业倒闭或欠薪逃匿的,有关镇街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行动,处置事件。三是实行倒闭逃匿企业欠薪垫付应急处理。要求厂房业主(出租方)出租厂房时应筹集欠薪垫付专项应急资金。一旦发生欠薪逃匿事件,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可组织厂房业主(出租方)垫付欠薪;没有厂房业主(出租方)或无能力承担的部分,由所在村组组织垫付;村组无能力组织垫付的部分,由镇街组织垫付。四是探索建立欠薪垫付资金筹集渠道。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按照省有关精神,鼓励各镇村探索设立欠薪保证金,试行(暂定两年)以收取租赁或欠薪保证金的方式,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向承租企业筹集,分散欠薪垫付风险。在省出台欠薪保障制度后,再研究设立欠薪保障金,解决欠薪垫付问题。五是统一欠薪垫付标准。欠薪垫付以保障员5工基本劳动报酬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欠薪垫付标准,欠薪垫付标准按一次性垫付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超过市职工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市职工社平工资3倍垫付。欠薪倒闭逃匿企业有自有财产,员工认为通过诉讼等途径能足额追偿被拖欠工资,不接受垫付安排的,可在法院的指导下自行追偿。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欠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近亲属、欠薪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拥有欠薪企业股份且股本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人员,不予垫付工资。六是积极向受影响员工提供后续服务。企业欠薪倒闭逃匿,其员工凡已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绿色服务通道,依法迅速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并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组织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开展现场招聘等活动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受影响员工尽快实现转岗就业。(三)加强事后追究,推动建立打击欠薪逃匿联动机制。一是协助垫付方追偿垫付资金。对垫付方在垫付工资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拍卖欠薪企业的财产提供协助。完善企业信息通报机制,对欠薪逃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重新注册成立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工商部门将有关信息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通报。二是建立联动打击机制。对企业恶意欠薪或者法定代6表人、经营者欠薪逃匿的,组织实施行政及司法部门联动,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能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在莞恶意欠薪逃匿的港澳经营者,积极探索实行跨地区协助执行,督促港澳欠薪逃匿人员尽快回企业所在地解决欠薪问题。对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追究逃匿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是实施信用管理。对恶意欠薪、欠薪倒闭逃匿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社会公布,并通报给公安、经贸、外经贸、地税、国税、工商、银监、人民银行、海关等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