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内容提要•(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概念•(二)、律师执业风险的表现及责任•(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与防范(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概念一般来讲,律师的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案例:2000年底,河南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炳银与本所其他律师承办马文等五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赵等律师为马文等作了无罪辩护,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无罪。2001年3月15日赵律师却被马文一案的承办单位,郑州管城公安局依据《刑法》306条以伪证罪拘留。原因何在呢?原来参与此案侦破的公安人员均因此案而立功受奖,并且已经开了表彰大会。公安机关因此迁怒于辩护律师2002年2月28日,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律师孙向飞介绍贿赂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孙向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3年7月7日,章振涛,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他所代理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陈雀飞诉吕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前夕,对方当事人吕永良伙同另外三四人冲入章振涛的办公室,以章振涛提供伪证为由,动手殴打章,将章头部、肩部等多处打伤。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上海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2005年10月本是天渡律所的律师,却拿着盛安达律所的信函办案,还私自收取4万元代理费。北京市朝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纵瑞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还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市司法局对盛安达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2007年3月28下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受李开娟等11名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松盛里大楼被拆迁群众的委托,他前往天津南开区法院,办理诉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违法拆迁公告一案立案手续。由于在共同诉讼和单个起诉,对变更拆迁公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方面存在分歧,他在天津南开区法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的侮辱。2007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京城最大骗贷案”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3名银行职员和2名律师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北京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卫东、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8年10月1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广东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沈阳“黑老大”百万元律师费一案结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这些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犹如强烈地震,在律师界引起极大震动。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成为广大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律师们关注的焦点。的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不断加深,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律师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二)律师执业风险的表现及责任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是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3、刑事方面的风险。由于法律环境和司法环境的原因。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4、个人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1、当事人因素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与某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而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过分相信当事人,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李庄案。•2、律师自身的因素一方面,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就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李庄案,陈卓伦案。再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执业纪律差,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青年律师容易犯的错误是过于投入、过于感情用事,与当事人同甘苦共命运,失去律师的独立性和冷静、超脱。•3、管理方面的因素管理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现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创收的多少作为评价律师优与劣、强与弱的唯一标准,不重视对律师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重视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没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缺乏对律师必要的监管。据了解,有的律师事务所一年不开一次全所律师大会,有的律师几个月不到事务所,直到违了纪、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事务所才清楚明白。当然,个别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监管不力,也是致使律师执业风险增大的一个因素。•4、司法机关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5、社会公众方面的因素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钻法律的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认为律师既然是当事人花钱请的,那么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就应当无条件满足,因此,当一些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6、立法方面的原因《律师法》:缺乏对律师特别保护的规定,如刑事责任的豁免规定等。《刑法》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刑诉法》: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7、律协组织对律师权益保护能力不足。(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法律风险防范61条综合风险提示:11条1、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2、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4、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5、律师不得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6、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7、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8、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原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辩护或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这在代理中尤其值得注意。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10、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办案过程风险提示:50条•第一部分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2、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

1 / 4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