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精华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精华版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说明-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对《会议纪要》发布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分析理由时,可据《会议纪要》进行说明。▌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2-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则”。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四是民法总则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两个例外: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予以支持,但应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除外。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个案中判决仅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可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区分,致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6)其他情形。【过度支配与控制】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包括:-4-(1)母子公司间或子公司间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间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后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公司,逃避原债务;(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债务;(5)其他情形。【资本显著不足】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与其他因素综合判断。【诉讼地位】根据不同情形确定:(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五)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一些案件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意以下问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指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5-【因果关系抗辩】股东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没有因果关系,主张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期间】查证属实的,予以支持。(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无效。【善意的认定】一种情形,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另一种情形,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如何规定,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就应认定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下列情形,即便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6-【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可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不支持。【权利救济】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支持。【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效力问题,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规则处理。(七)股东代表诉讼【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一般应驳回起诉。但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不应以此为由驳回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要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八)其他问题-7-【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能证明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予以支持。【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属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一)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下列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成时参照《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但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标的物已灭失、转售他人或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折价补偿时,应以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8-【价款返还】双务合同应同时返还。利息问题,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损害赔偿】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但要避免双重获利或双重受损。【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双务合同中,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或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的,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

1 / 2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