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6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切实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以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我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口问题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少生了13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社会就业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先后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年人口和流动人口四大高峰,人口问题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净增人口多;二是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高,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人均受教育年限低,艾滋病问题影响严重;三是劳动适龄人口多、增长快,就业-2-形势严峻;四是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反差较大,流动人口、高收入人群、再婚人员违法多生育等问题日益突出;五是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构成挑战。(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重大而紧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和懈怠,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坚持不懈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人口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推进工作重心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导向由强调国家利益向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政策导向、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安全问题,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人口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3-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四)控制人口增量和增速。通过多年努力,我省已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总体上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但是,我省低生育水平尚不稳定,仍面临极高的反弹风险,低生育水平下的高增长量将长期存在。因此,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综合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人口总量要控制在4600万人左右,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左右;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4800万人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五)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是实现我省人口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政策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现行生育政策不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的舆论氛围,切实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六)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惠民政策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协调,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清理、修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协调、不一致的政策规定,让守法者不吃亏,让违法者-4-切实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凡违法多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依法将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既严格执法,又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七)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应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总结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推进“少生快富”工程,调整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拓宽“奖”的范围,对考取高中阶段学校和大专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给予奖励。维持“优”的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报考高中和省内高等院校时给予加分及优先录取。调整“免”的内容,对农村独生子女及父母、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提高“补”的标准,提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以后的养老补助金。结合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积极稳妥地落实国家“少生快富”政策。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偿制度、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放弃生育二孩的奖励措施。全面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州(市)、县(市、区)财政承-5-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给予补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土地政策、改水改厕等方面,制定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增加一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要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确定救助标准时,各种计划生育专项奖励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八)着力推进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工作。按照整体布局、分类指导原则,加大对重点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督查力度,严格责任目标管理,努力实现全省整体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乡、村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在区划调整、户籍改革、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职责任务。三、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九)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依靠专家、组织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全面开展一级预防工程,倡导科学婚检,重点落实好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实验室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任务。加强艾滋病、性病监测,预防母婴传播。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6-开展“生育关怀”活动,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实行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和完善B超使用准入和执业资格认证、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举报奖励等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针对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十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管理机构,配备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整合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的管理队伍,履行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责。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7-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流出地要切实做好外出育龄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节育措施落实和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的长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盘棋”格局。实施“以奖代补”、“有奖举报”等制度,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出生、务工、经商等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要核查婚育证明,并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十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机制。保持有关政策的协调稳定,切实落实对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探索对未享受退休金或养老补助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政策。发扬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十三)深入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重点做-8-好对特定场所免费摆放、对特定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工作,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及使用率,努力阻断艾滋病、性病经性途径传播。四、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十四)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经费落实到位。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各级财政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30元。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好的地区倾斜。(十五)强化服务体系。加强面向基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骨干、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发挥各级技术服务机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功能,不断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的需求。发挥省人口计生科研所在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开发龙头作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应用推广。到2012年完成改扩建70个县级服务站、800个乡镇服务所。加强技术服务和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检查、监测、治疗设备。(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口资源数据库。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9-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等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人口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促进开发利用。(十七)加快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新职业试点,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比重。规范职业标准,严格职业准入,提高职业技能,落实职业待遇,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培训、评估认证和监管体系,努力构建以行政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咨询和家庭计划管理、群众工作四位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五、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十八)建立健全统筹决策调控机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好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成果运用,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注重吸纳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对成员-10-单位履职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建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