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无船承运人责任风险管理研究姓名:丁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张页20060601我国无船承运人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作者:丁莉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李俊锋解析无船承运人制度2006无船承运制度是世界海上运输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源于但又不同于国际货运代理制度,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货物联运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发挥无船承运人在海运市场的作用,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有关无船承运人制度研究的文章还相对少,立法上与西方贸易大国和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又不容低估,因此,强化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研究和加强同世界各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接轨就变得紧迫起来,特别是司法实践,有关无船承运业务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暴露出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从无船承运人的历史渊源谈起,考察其成长过程并解释其含义,分析其与相关海运主体的区别,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和自己的思考总结我国目前的无船承运人制度,总结出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案件的典型情况,为当事人防范商业风险提供帮助。深入考察贸易强国和地区对无船承运人的规定,借鉴其理论研究成果,为推动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改革铺路。着重对无船承运人制度基础的研究,深入阐述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通过介绍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和理论分类以及其主要业务流程,梳理无船承运人在不同法律关系处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探讨无船承运人责任认定和免责情形,分析无船承运人责任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纳其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对有争议的问题在说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无船承运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如提单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给与了重点阐述,较完整的解析了无船承运人制度。2.学位论文刘海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06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并通过实际承运人来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概念首次见于美国《1916年航运法(1936年)修正案》。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其重新定义并将其与远洋货运代理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在中国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产业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对物流服务需求的增长,无船承运人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地位日益彰显。专业化分工的与时俱进,更使无船承运人成为全球供应链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性质、提单、责任和法律监管等问题并不明确;国际上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系统研究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大角度出发,对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文章除结束语外,共分五个部分集中对其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无船承运人的基本理论。无船承运人是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并通过实际承运人来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接收并交付货物和以托运人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办理托运等。无船承运人具有在法律地位上为承运人、在货运实践中是契约承运人、但同时又是托运人,和其服务领域已经扩展到国际多式联运领域等基本特征。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已经同时以代理人的身份和独立经营人的身份从事海运服务的货运代理人中分离出来专门以独立的承运人身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海运主体。第二部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本质上是独立的契约承运人,但同时表现为托运人。由于无船承运人是独立的经营人,他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或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应依法对实际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依据运输合同,合法地间接占有所承运的货物,具备民法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因此在托运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其可以行使留置权。第三部分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无船承运业中同一货物运输会先后出现两套提单,即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给实际托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通常称为子提单)和实际承运人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通常称为母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主要用来结汇并向无船承运人提货,而实际承运人提单则主要用来提货。无船承运人提单不仅可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同样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同时为防范无单放货和提单欺诈,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或NVOCC,则要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NVOCC的信誉进行严格的调查,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或NVOCC出具保函;或应通过立法和/或合同约定,限制无船承运人将其取得的实际承运人提单转让给非托运人或第三方。第四部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该章系统研究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等问题。认为无船承运人作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经常涉及到海上运输,是重要的海运主体,因而除可以适用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也同样可以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无船承运业责任风险较大,应该使其责任保证方式多元化,尤其要构建和完善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第五部分无船承运人及其业务监管。美国要求其境内无船承运人必须获得执照、公布费率并提交保证金和或提供责任险。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要求无船承运人必须获得资格、交纳保证金、运价备案和必须进行提单登记等。为完善我国无船承运业的监管,笔者认为立法应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推进无船承运人保证形式多样化、修改海商法或制定航运法,将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由同一机构管理、提高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等。鉴于无船承运业在国际运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却没有相应的统一国际规则,建议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联合有关组织和国家,制定统一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规则。3.学位论文杨隽宁论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2007随着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的不断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无船承运业务已经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蓬勃发展的今天,无船承运人制度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正式生效,确立了我国的无船承运人制度。《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国无船承运业务进入了一个迅速和规范发展的时期,无船承运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代理人和承运人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时曾经存在的角色混淆、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一种新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熟需要一个过程,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制度上的不健全,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讨论中不断成熟。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等为理论依托,主要从民事法律关系出发对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共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有关无船承运人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无船承运人的历史渊源、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无船承运人的特征和类型,旨在使读者明了无船承运人法律概念是从实践中发展而来的。笔者在第二章中介绍了我国无船承运人行政监管制度,包括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取得、保证金制度和提单登记制度三个部分。第三章,笔者分别从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角度分析无船承运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表现出的身份特点及其与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关系,重点对比了中美两国相关法律对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界定的异同,进而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限制性承运人、限制性托运人。第四章是本文重点章节,笔者在本章中倾注大量笔墨试图从无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制、责任免除以及责任风险承担等六方面尽可能详尽的阐述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并适时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力求使读者对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较全面、深刻的认知。第五章,笔者就无船承运实务中具有典型性的中间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展开讨论,重点分析了中间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运费预付”提单下无船承运人是否享有留置权问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结合中外法律、国际惯例对无船承运人的相关规定,对无船承运人定义、特征、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细致的探讨,力求为完善我国的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4.学位论文牛晓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2008第三方物流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和传统的货运商相比,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工作在更加复杂的责任环境中。目前,尚没有专门关于第三方物流的国际或国内法律法规来规范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物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仍要由不同的法律来约束。由于我国货物运输相关立法缺乏协调统一性,而第三方物流要求其各个环节的有关规定要统一协调,如果法律不作专门的调整,势必会影响第三方物流的顺利开展。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认真研究并分析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进而实施有效的第三方物流责任保险机制,这对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取得长远的经济效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基础理论。本章介绍了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及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概念,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进行了界定,并与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相关主体进行了比较。第二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本章围绕《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规定及第三方物流合同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等内容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专项立法提出了建议。第三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保险制度。本章分析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责任风险,探讨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风险的含义、性质、内容,并对第三方物流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11d8906d-bea7-4405-9059-9df800a7e641下载时间: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