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社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消防工作。未建立社区的城镇居民点的消防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社区消防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本市社区消防工作坚持创造有利条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的原则。以创建无火患社区和无火灾社区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落角点。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组织建设的管理;各级房产住宅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应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并明确至少1名工-2-作人员专(兼)职负责日常社区消防工作。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需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日常社区消防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消防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驻社区单位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应当结合辖区消防安全情况、人员配备、地域特点,制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报上级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保证相应的消防经费。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达到以下工作标准:(一)将社区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按照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及考评细则》,每年组织一次社区平安建设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二)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影响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三)将社区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可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自愿捐助、公益补助等方式筹集、落实社区消防工作经费;(四)结合再就业工程等,招聘消防协管员,保证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消防协管员,专(兼)职管理日常社区消防工作;(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组织消除火灾隐患;(六)每年组织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组人员、消防协管-3-员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消防工作,达到以下工作标准:(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弱势群体登记走访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宣传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并严格执行;(三)每年与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区单位、个体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四)定期组织消防协管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高火险天气组织消防志愿者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五)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督促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六)每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组织社区志愿消防队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并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居民住宅区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进行维护保养;(八)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九)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消防工作,达到以下工作标准:-4-(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弱势群体登记走访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宣传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等;(二)与每户居民签定《居民防火公约》;(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完好有效;(五)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每天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督促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对相关证据要采取保全措施。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按期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初起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为消防弱势群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八)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应由其产权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既无物业管理单位又无产权单位的居民住宅由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无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且无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居民住宅由社区统一管-5-理。第十二条消防协管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协助社区委员会维护社区消防安全秩序,参与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二)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巡查;(四)掌握社区内孤寡老人、残疾和智障人员等弱势群体家庭状况,每月进行一次专项巡查走访,并协助社区委员会组织落实对孤寡老人、残疾和智障人员的邻里守望工作;(五)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应及时向社区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情况。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三条社区应加强消防安全“六个一”建设,即“一间消防工作室、一套消防档案、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处固定消防宣传栏、一个消防器材箱和一套广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第十四条社区应建设一间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可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设立,其建设标准如下:(一)制作、悬挂统一规格的标牌(长:60cm,宽:40cm,立边厚4cm,不锈钢质,字体:宋体,字体颜色:红色,字体内容:**街道(乡、镇)**社区消防警务室),(二)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三)悬挂张贴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以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四)设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为社区群众咨询、报警、训练、-6-救助提供服务。(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辖区基本情况;(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情况;(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情况;(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六条社区应组织群众成立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成员可以由社区保安、社区居民、辖区单位人员等组成,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熟悉掌握本社区的道路、水源及其它消防设施情况,并经常进行检查,做好登记;(二)定期进行消防技能训练,能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火灾现场人员、抢救物资;(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联防工作;(四)确定社区重点防火区域(部位),熟悉掌握基本情况;(五)每半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六)本社区发生火灾和其他应急事件时,积极参加处置,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社区设置一处固定消防宣传栏的标准如下:(一)社区的每个居民小区内要设置一处固定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或消防画廊,根据需要悬挂数量不等的消防宣传牌、消防-7-宣传标语。(二)定期更换消防宣传内容,并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三)社区应在辖区内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消防宣传活动,将消防知识手册、公民防火公约、消防宣传传单发放到每个家庭第十八条社区配置一个消防器材箱的标准如下:(一)社区的每个居民小区室外均应设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有灭火器、水袋、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二)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在居民住宅楼内配备灭火器,一般住宅楼每单元不少于4只,高层住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有条件的家庭可自行配备小型灭火器。第十九条社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符合以下要求:(一)社区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严谨占用、堵塞或设置固定式障碍物。(二)社区消防车通道净宽度不应小4米,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三)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四)消防车通道线采用黄色、线宽15厘米、实线划制(有条件的增加反光条)。(五)社区内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场地和高层小区内消防云梯车操作场地也可划线,并应作出明显标识。第四章群防群治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积极组织驻区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居民成立民间消防联谊组织。每栋居民-8-楼设立一名楼长,加强消防安全联防建设。以会议、活动等方式学习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政策。以慰问、探望等方式关心消防弱势群体。以演练、活动等方式掌握消防安全技能。第二十一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检查:(一)将共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道、住宅楼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纳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二)结合查水、电、气表等工作对居民家庭进行防火提示。检查(巡查)应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巡查)的时间、内容、部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难以处理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第二十二条社区应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用电管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严禁违反规定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随意加大负荷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间距。第二十三条社区应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禁在楼道内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在楼道内和阳台上堆放可燃杂物、燃放烟花,严禁在室内存放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禁在棚厦内存放汽油、柴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邻里守望(照看)机制或制度,督促居民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群体的看护,确保每一名消防弱势群体都有至少一名消防监护人。第二十五条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社区内-9-严禁室外吸烟,易燃建筑密集区动用明火应当予以禁止,并采取限电措施。对社区内居民应采取鸣放大风天防火警报、升防火旗等措施予以警示。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考核评比。综治办开展社区消防工作考评,应当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议工作一并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考评。第二十七条综治办对评为优秀的下级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考评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记功、嘉奖。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市)综治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