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HG/01-2018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目录总则·······················3第一章技术设备··················4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30第三章编组列车··················43第四章调车工作··················68第五章行车闭塞·················120第六章接车与发车················138第七章列车运行·················171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214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238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253第十一章施工维修················281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302第十三章信号显示················327第十四章附则·················335—2—重点用语说明···················336—3—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和《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200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执行本规则。其他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本规则是集团公司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4—第一章技术设备第一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及交接要求。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前30天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集团公司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审核,在开通后15天内,将经过审核、修改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对新建、改建工程,需要联调联试时,施工单位应正确及时编制有关LKJ基础数据,在联调联试前45天,经设备管理单位和集团公司业务处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公布。交接的技术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送达使用单位应办理签字交接,并抄送有关站段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技术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1)工务部门。—5—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车站线路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其中,道岔辙叉号、侧向过岔速度和曲线半径可采用表格形式提供。站内设置道口、平过道时,应在平面图中注明设置位置(中心里程、宽度)。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进站信号机外最大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限制机车类型及其地点资料。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2)电务部门。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说明、特殊联锁关系、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CTC/TDCS、STP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CTCS-2/3级区段,设有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与行车有关的通信、信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6—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3)供电部门。区间和股道接触网最低高度、供电分段示意图,分相、分段绝缘器、接触网终点标、电力机车禁停标位置及隔离开关使用说明书。线路挂网范围(含线路部分挂网时的挂网长度)。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供电来源与方式。供电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4)房建部门。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站台、天桥、风雨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5)信息部门。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文档及其使用维护手册。(6)机务部门。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7)车辆部门。—7—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换长1.6及以上的四轴货车车辆类型及其二、三轴间的距离。吸污设备、站内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非车辆部门管理的,由实际管理部门提供)。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8)货运部门。超偏载检测装置及轨道衡设置情况,装卸机械设备情况,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置地点,起重能力等。货运量(发送吨、装车数、卸车数)等货运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货运设备设施、安装在线路两侧或上空侵入限界的装卸机具限界尺寸、货位及装卸作业能力、尽头式站台设置的车钩缓冲装置等。经过轨道衡、特殊线路(如油库线、危险品仓库线、洗刷线等)作业要求及限制条件。货场内线路用途分工。办理鲜活货物运输作业和货车洗刷消毒作业的项目、作业地点、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固定防护信号牌(灯)的安设位置。危险品货物装卸、保管的办法和安全防范措施。3.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变化的技术资料分送有关单位。—8—第二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1.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基本要求。LKJ基础数据、列控基础数据、运行图技术资料等按规定公布,其他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负责公布。2.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责任部门见下表。序号技术资料名称责任部门1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的信号机电务处2特殊情况设置的矮型信号机电务处3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电务处4机车信号人工转换地点电务处5中继站设置地点电务处6通信GSM-R/450M转换地点表电务处7C2区段及C0/C2、C2/C3级间转换地点电务处8救援列车的列车基本编组表和救援管辖范围表机务处9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地点供电处10救援队设置地点运输处11区间、站内最小线间距工务处12其他有必要公布的技术资料主管业务处第三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1.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施工维护,有利于专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9—2.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分工明确后,相关部门、单位须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时,必须对管理界面进行明确。3.具体各专业设备管理分工见附件9。第四条《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1.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序号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备注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工务处安监室、运输处、土房处、电务处、供电处等2站内、区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动工务处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供电处等3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是否看守工务处安监室、运输处、电务处等4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总师室工务处、运输处、供电处、电务处等5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总师室供电处、工务处、电务处等6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总师室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等7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列车信号机需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总师室电务处、运输处、机务处等8特殊情况调车信号机设于运行方向右侧电务处机务处、运输处等9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电务处运输处、总师室等10区间通信柱(通话柱)的设置电务处工务处、供电处11机车乘务制度的确定机务处运输处、土房处12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供电处运输处13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供电处工务处—10—14特殊情况接触网支柱需悬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供电处电务处15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土房处相关处室、铁路公安局等16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接轨工程,新建改建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铁路交叉工程,新建改建各类市政管线上跨铁路工程,航道和河道新建改建工程总师室安监室、工务处、电务处、供电处等17道口(含平改立)工程、各类市政管线下穿铁路工程、临近营业线的深基坑工程、爆破工程、航道和河道疏浚工程工务处安监室、总师室、电务处、供电处等18在铁路保护区内设置地方相关通讯设备电务处工务处2.批准的方式。所有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第五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1.全面检查办法。(1)集团公司以董事长、总经理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2)车站以站长或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2.专项检查办法。(1)对时速200km/h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重要线路(京沪、陇海、京九、沪昆、皖赣、水蚌、宁芜、铜九、宣杭、阜淮、淮南、合九、萧甬、新长、宁西、金山)的平面、纵断面应每五年—11—至少检查一次;其他正线及主要站线(到发线、调车线)应每十年至少检查一次,由集团公司工务检测所负责。新建、改建线路的检查周期由集团公司工务处明确。(2)对设备的建筑限界由集团公司业务处室组织有关单位每五年至少检查一次,并由工务、电务、供电、建筑等单位每年复测一次。(3)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根据运输生产需要,结合设备特性和管理要求,组织对相关技术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具体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周期。根据检查难度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专项检查和检测。3.固定行车设备检查结果处理的规定。固定行车设备全面检查结果,记入专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4.其它规定。(1)对桥梁、隧道应按《技规》第22条规定进行检定,由工务部门负责。桥梁、隧道结构如有变化时,应随时检定。(2)工务、电务、供电、建筑等有关单位,每年应根据检查、鉴定情况和基建、大中修竣工文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技术图表和技术资料,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12—第六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1.救援列车的列车基本编组表和救援管辖范围表应包括设置地点、编组顺序、限速要求、起重机朝向、型号、吨位和救援管辖区段范围等内容。救援列车应时刻处于整备完好的待发状态,必须保证在接到调度命令30min内具备出动条件。2.对集团公司公布的设置救援队的车站,由车站牵头组建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救援队由站区内相关车站、货运、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机务等单位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20人,配齐性能良好的简易起复设备、工具和备品,接到事故救援的通知后要迅速出动。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车务站段负责,集团公司运输处负责检查指导。3.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要组建不脱产的专业应急救援队,分管安全副段长任队长,设副队长1~2名,人数不少于20人,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集团公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