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52493421692019-8-25第1页共7页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毕业论文课题名称:我国外贸出口信用证风险防范分析学生姓名叶丽春学号2007081605011050专业商务英语班级外英高职07指导教师唐云林14752493421692019-8-25第2页共7页毕业论文——我国外贸出口信用证风险防范分析外英高职07班50号叶丽春[摘要]随着我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逐渐占据着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是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而信用证支付方式给予进出口双方的安全保障也是相对的和有限的,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督的难度,不可避免地给进出口业务带来新的风险。因此对我国外贸出口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关键词]信用证出口商银行风险防范近几年,我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我国进出口企业的数量急速增长,进出口贸易额逐年攀升,进出口商品种类也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因此而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造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剧增。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高效率、低风险的支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正因为如此,作为以银行信用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取代了商业信用,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对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给予进出口双方的安全保障也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并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督的难度,不可避免地给进出口业务带来新的风险。(参考汪五一张庆萍,《信用证欺诈性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因此对我国外贸出口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外贸出口信用证下出口商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一、信用证的概念及特点(一)、信用证的概念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二)、信用证的特点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即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证行独14752493421692019-8-25第3页共7页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干扰。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应具备的一种基本技能是能将贸易合同的条款全部转化为开证申请书上的条款。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二、信用证方式下我国外贸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一种比较重要的结算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相对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李秀章,《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但由于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缺乏全面完整的了解.对信用证的结算安全盲目信赖,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本节对出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方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一)、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按风险的来源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1、内在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出口商要想顺利地获得货款,它唯一要做的就是确保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我国出口商就常常在这方面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并造成重大损失。如我国的出口商对货物的装运日期不注意,使得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不按规范书写等等,这些不符点往往导致我国的出口商在向开证行交单赎款的时候,遭到开证行拒付。出口商轻则延迟收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是全部的货款。2、外在风险外在风险又可以分为来自付款责任人的风险和来自进口商的风险。(1)、来自付款责任人的风险在信用证条款下,付款责任人主要是第一付款人开证银行和作为第二付款人的议付行和进口商。如果开证银行因为破产、倒闭或是无法履行承诺,那么开证行就无法对出口商进行付款,卖方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第二付款人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14752493421692019-8-25第4页共7页(2)、来自进口商的风险a.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风险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参考桑光淇,《信用证业务中的欺诈表现与防范》)这些条款受益人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的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信用证暂不生效,须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而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b.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以骗取货物。常见的有: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伪造信用证修改书、涂改或伪造信用证等。c.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d.正本提单直接寄交进口商。有些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如果出口方同意了此项条款,则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则自动失效。一份正本提单直接交给进口商,就等于把货物所有权拱手相让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使出口商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二)出口商的风险防范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出口商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防范。(1)深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选择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尽可能的了解和调查进口商的信用、资金经营、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消息和情报,以确认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然后确定是否与该进口商达成交易。(参考张海玲、戴莹星,《基于进出14752493421692019-8-25第5页共7页口商的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研究》)(2)重视开证行资信的调查。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担保,并直接对出口商货款的支付承担责任。因此,开证行资信的好坏直接影响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汇。(参考汪五一,《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在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进口商往往与一些资信不良的银行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付,使出口商蒙受损失。因此,对外贸易中,出口商应重视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事先了解进口商和开证行所在地区的经济、金融、政治等状况以及当地其他银行对于信用证的做法,并且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分析。(参考张海玲、戴莹星,《基于进出口商的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研究》)如果出口商对该开证行的资信有怀疑的话,应要求另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该开证行进行保兑。这样我国出口商就可有效地减少有可能由付款责任人给我国出口商带来的风险。(3)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由于信用证是以商业合同为背景而开立的,所以,在缮制合同时,对关键条款应尽可能制订得详细、明确、言简意赅,最好能在合同中阐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向或不应向银行提出的条款,避免条款过于繁琐,而不给对方可乘之机。(4)必须认真审核单证。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该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做到尽可能早地发现“软条款”。因为银行决定是否议付的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不依据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条款与合同不一致,出口商应考虑能否接受。当无法达到信用证规定条款的要求时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删除“软条款”。不要等到中途才发现信用证条款有问题,那时货物已上船,一旦进口商不同意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参考李霞,《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措施》)(5)提高出口商单证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信用证行业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业,不是一般人可以胜任的。在我国,大部分对外贸易的企业规模还很小,从事信用证单证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普遍比较低。有些外国进口商就是专门利用我国企业信用证从业用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的缺点,经常利用信用证中的隐含条款来骗取我国出口商的保证金或货物,给国家和我国出口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出口商必须要提高企业单证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参考张辉,张辉《跟单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三、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及其防范(一)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在外贸出口信用证项下,银行作为议付行或通知行,也可能面临着风险。在出口业务中,我国的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出口议付业务风险。银行办理出口议付业可能涉及到的风险主14752493421692019-8-25第6页共7页要有:(1)国外银行无理拒付,从而造成银行损失;(2)国外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约束,是否是议付信用证;(3)银行结算人员没有严格审单、寄单,造成议付银行承担部分操作责任;(4)受益人伪造单据要求银行议付,从而达到欺诈银行的目的;(5)议付银行没有掌握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或执行政策不严肃,为无贸易背景的汇入款结汇、出具核销专用联,而遭到外管处罚。(二)对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的防范针对出口议付业务的可能风险,银行应采取措施,减少银行的损失。(1)首先,要严把信用证审查关。出口银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或议付行,作为出口方的往来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出口商审核信用证。应通过本银行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对开证行和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对资信不佳或所在国经济与外汇管制异常的开证行可建议出口商要求资信好的银行加具保兑。(2)对照UCP600准则,仔细审查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为了确保出口商和银行的利益,议付银行应事先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各种单据一一与信用证核对.做到单证相符,同时确保单单一致。一旦发现有不符点,立即通知企业采取补救措施,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机会,影响及时、安全收汇。(参考罗志芳,《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及其防范》)(3)把握对外交涉的原则和方法。一旦遭到国外银行的拒付,必须立即与国外银行交涉。对外交涉是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单据出现不符点以后进行处理的一种方法。在对外交涉中,必须严格遵循以惯例为标准、以单据为准绳、以信用证为基础,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对外交涉原则。在对外交涉中,应紧紧抓住开证行拒付行为的失误不放,积极运用国际惯例来进行交涉,以保障我方权益不受损害;单证不符时,应及时掌握货物情况,防止国外既拒付货款又提取货物.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4)银行结算人员应严格办理业务。银行结算人员应该按照《银行出口议付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与出口信用证相关的业务:审核出口议付委托书,核实印鉴,跟踪单据,对外交涉,审查贸易真实性,收汇结汇,出具核销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等。(5)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丰富国际贸易经验。防范出口信用证风险,业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参考赵秀敏,《出口信用证项下银行的风险与防范》)如果从业人员头脑冷静,经验丰富,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信用证结算的相关知识,诈骗分子就不会轻易得手。要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银行除了要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