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技术创新风险的系统研究姓名:刘芳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科学技术哲学指导教师:高建明20070501技术创新风险的系统研究作者:刘芳君学位授予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相似文献(9条)1.学位论文宋建元成熟型大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的机理与途径研究2005破坏性创新是基于破坏性技术的创新,是指企业偏离主流市场用户所重视的绩效属性,引入低端用户或新用户看重的绩效属性或属性组合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先占领低端市场或新市场,再逐渐破坏和取代现存主流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类创新。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中小企业发起的破坏性创新常常使许多发达国家的领先大公司在竞争中失败,破坏性创新对企业竞争起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和产业界非常重视破坏性创新的研究。由于破坏性创新显著差异于一般维持性创新,用来管理一般维持性创新的传统创新管理理论与指导原则难以适用于破坏性创新,我国大型企业普遍缺乏开展破坏性创新的有效机制,因此,探索成熟型大企业能否开展破坏性创新以及开展破坏性创新的机理与具体途径,对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具有战略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研究正是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本文首先探讨了成熟型大企业在面对破坏性创新时的困境,通过对磁盘驱动器行业演化历程的回顾,获得若干有意义的启示。由于存在着比较劣势,成熟型大企业很容易陷入破坏性创新陷阱,这些陷阱使成熟型大企业往往忽视小企业的最初行动,并不停地向高端市场移动,当小企业最终也进入到高端市场时,成熟型大企业就难逃被挤出市场的厄运。通过对成熟型大企业的破坏性创新陷阱以及成熟型大企业的破坏性创新失败过程考察,指出成熟型大企业在破坏性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着绝处逢生的机会,并提出了通过加强组织变革、忘记过去的经验、加强组织学习、探索性市场预测和超越市场导向等战略新思路来帮助成熟型大企业赢得破坏性技术创新之战的胜利。其次,本文在综述国内外现有破坏性创新影响因素与机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成熟型大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的机理模型与理论假设考察框架,通过随机抽样与选择抽样方法进行企业问卷调查,利用结构方程建模软件Amos和经典统计分析软件SPSS对调查取得的样本数据进行处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成熟型大企业的技术机会能力、市场定位能力和自我替代能力对其破坏性创新绩效具有显著性影响,而技术机会能力、市场定位能力和自我替代能力又受到企业的高层领导支持、组织学习水平、创新资源配置、企业文化与激励机制等五项组织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破坏性创新绩效,成熟型大企业可以通过改善自身能够控制的高层领导支持、组织学习水平、创新资源配置、企业文化与激励机制等五项组织因素来提高其技术机会能力、市场定位能力和自我替代能力,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破坏性创新绩效的目标。实证研究结果还显示,包括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在内的环境动荡程度对成熟型大企业的技术机会能力、市场定位能力和自我替代能力三项创新能力因素与破坏性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显著性的调控影响。第三,在分析了成熟型大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的战略思路和机理路径基础上,本文对成熟型大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的具体方法途径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提出成熟型大企业可以通过内部风险创业、外部技术合作和外部技术并购三条途径开展破坏性创新,并以企业案例对这三条发展途径进行了例证说明。通过对风险创业、外部技术合作和外部技术并购三条途径的比较分析发现,这三条途径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各不相同,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能力和文化等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发展途径。2.学位论文曲阳成熟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影响因素及实施途径研究2007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顾客需求的不断变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动态和不确定,企业必须通过开展技术创新来保持竞争力。破坏性创新是基于破坏性技术的创新,是指企业偏离主流市场用户所重视的绩效属性,引入低端用户或新用户看重的绩效属性或属性组合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先占领低端市场或新市场,再逐渐破坏和取代现存主流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类创新。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中小企业发起的破坏性创新常常使许多发达国家的领先大公司在竞争中失败,破坏性创新对企业竞争起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由于破坏性创新显著差异于一般的维持性创新,用来管理一般维持性创新的传统创新管理理论与指导原则难以适用于破坏性创新,因此,探索成熟企业开展破坏性创新的影响因素以及开展破坏性创新的途径,对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具有战略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研究正是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本文在第一章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目的,并对破坏性创新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回顾。成熟企业往往在维持性创新中立于不败地位,但当面对破坏性创新时成熟企业往往会被新进入企业所击败。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成熟企业面对破坏性创新的一般困境,分析了成熟企业面对破坏性创新失败的原因和过程。第三章分析了影响成熟企业破坏性创新的因素。分析了环境因素,组织结构因素,过程因素和管理因素对破坏性创新的影响方向和程度,掌握影响创新的各种因素对破坏性创新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开展破坏性创新。第四章指出了成熟企业应对破坏性创新的战略方法,并提出了成熟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和外部等多种途径开展破坏性创新,并对内部风险投资,合作研发与战略联盟以及技术并购等三种具体的途径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能力和文化等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发展途径。3.期刊论文桂黄宝.GUIHuang-bao合作技术创新内部风险的识别及控制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7,27(11)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合作技术创新风险研究的不足,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把合作技术创新的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并对合作技术创新内部存在的合作系统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相互竞争风险等进行了识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作技术创新内部风险的控制措施,从而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合作技术创新内部风险提供了一些理论借鉴.4.学位论文付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06中间业务的发展历史就是银行金融产品、工具和技术创新的发展史。早期的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金融管制和转嫁金融风险,拓展盈利空间;而到了今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深,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持续缩小,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两大支柱深受影响。中间业务不再只是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生存的必要。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和保持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关于中间业务风险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规范体系都落后于中间业务实践的发展,与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系统和法律制订之间的差距更为显著。立法和执法的滞后令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备受局限,面临风险。解决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问题,必须从法律规范入手,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缺陷引发的问题是全方面、成系统的,并非只引起法律风险一项。因此,立法不应只考虑弥补具体法律问题,还应在宏观架构和微观制度两方面进行调整。本文首先界定了中间业务的概念内涵,比较国内中间业务与国外表外业务的差别,并根据本文写作目的和将来中间业务发展方向提出一个过渡性新定义,奠定论述基础。在概念界定和主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展开对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分析和研究,介绍了国际通用的风险规范模式,并比较分析了几个发达国家的风险监管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监管特点、监管立法、监管机制上的演变以及法理变迁。对比国外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本文系统归纳了国内中间业务和监管法律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以从宏观到微观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提出建议,并强调应结合本国经济政治环境的实际情况,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有选择、有变通的引进与借鉴。本文采取了概念界定、先进经验比较研究、剖析现状和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力图在多方面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中间业务的概念内涵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在理论界和实际立法中仍存在不小差别。本文首先介绍了这两种定义范畴,并与国外的相似概念进行对比,阐明了概念范畴容易混淆之处,界定出新的中间业务概念内涵;然后解析了中间业务的主要风险类型。明晰中间业务的内涵和急需得到控制的主要风险是文章逻辑结构的开端。定义的界定是借鉴国外先进风险监管经验的逻辑起点,而借鉴是进行我国中间业务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建设的一条捷径。本文在第二部分展开对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比较研究。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风险监管的先驱性文件,其新旧两个协议内容都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有不同的启示。本文回顾了巴塞尔协议的建立发展过程,介绍了其关注的风险类型和采用的风险规范方法,并着重点出“表外风险控制”附件。该附件关于整合表外风险控制与整个银行系统风险监管体系、提出关注操作风险和组合风险、言及网状风险控制雏形以及注意外部政策和当局协助等数个针对性表述对当前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制度建设仍有相当大的启发作用。巴塞尔协议提供了具体风险管理模式,在宏观监管体系设置上我们可向发达国家学习。国际上的银行监管体系模式主要由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大部分组成,介于两大模式之间的另一模式可见于英、日。它们监管模式的差别根源在历史发展和社会背景不同。经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的经营理念、法律规范、监管主体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演进不仅是内部的风险监控手段的更新,还在外部宏观政策上实行了相应的改革,使法律与政策导向符合监管新理念,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它们的监管体系变迁可归纳为“由外部监管发展为内部监控、从分散监管过渡到集中监管”。它们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法律价值定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相同,其核心价值取向和变迁过程是一致的。文章第三部分结合上述发达国家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中间业务和监管法律的现状进行了评析——业务发展落后,法律规范成熟度低。中间业务本身存在品种少、范围狭窄、规模不大、收入水平低、服务管理手段和经营理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等问题。而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则存在立法规范少、立法专业性欠缺、规范制度松散无体系、指导思想受限、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产生冲突、银行内部法律环境欠佳等缺陷。总结缺点,提出问题,中间业务本身发展还比较落后,法律规范制度尚未成型。基于可借鉴经验和国内监管现状,本文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在宏观构想与微观制度安排上分别提出了建议。1、宏观法律构想。首先需解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石。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决定了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是“秩序”,并辅以“效率”。然后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变革和修补,从立法力度、法律体系、国内外习惯、相关法律等方面着手调整。同时强调,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立足本国实际,不可盲目引进国外经验,并应考虑各个银行、各个地区的差异与个性化发展,为中间业务发展留下拓展空间。2、微观制度安排。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首先要清晰划分监管主体职能,明确各自权责。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类似于欧洲大陆国家,因此,虽然金融发展路径追随美国出现了两次变动,外部监管的机构设置仍可借鉴英国、德国乃至日本的方式,实行单层多主体的监管模式。其次,在被监管者方面,应该根据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同性质,分主体确定监管模式及实施步骤。最后是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的其他机制,包括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树立网状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提升内控制度与自律意识、强调行业自律等。通过以上阐述,本文力图对现有中间业务的监管法律制度做出修补,提出新的法律监管建构设想。本文的主要创新处是重新界定了中间业务在过渡时期的概念范畴,并将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整合到整个银行业和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中,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对相应的法律设立、主体架构、模式选择做出了建议。本文还提出应立足本国实际情况,对国外经验进行批判的吸收:在金融业发展阶段上,我们正处在两个阶段的过渡期;在机构设置方面,我们与现在理论界提倡的美国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在政策导向和法律制定中必须引起重视。5.学位论文王传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2006论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运行障碍实证分析及制度创新研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