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管理经过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认真学习和思考,我试着归纳出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点。我认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业务流程中:一、预立项审查(《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3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预立项申请时是否按要求提交预立项申请表、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文件。2、保密协议对方单位有无正式签章,是否经过股权融资部初审、质量控制部复审。3、预立项是否经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领导批准。二、立项审查(《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7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是否提前2天提出立项申请。2、报送立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3、是否经过股权融资部初审、质量控制部复审。4、对于主承销商的股权类证券发行、实质性分销及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是否召开了项目立项审核会议。5、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6、项目立项委员会工作会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见《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5-2)7、对于一般财务顾问和其他不承担实质性风险的项目,未通过立项委员会集中审查的额,是否有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领导的确认手续。三、尽职调查(《证券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规程》)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7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是否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应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或阶段均进行了尽职调查。2、保荐代表人是否编制尽职调查计划;若拟采取现场尽职调查形式,尽职调查计划是否报质量控制部备案。3、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详细说明了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4、尽职调查人员是否在各阶段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整理完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并经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报质量控制部审核后由投资银行业务总部综合管理部归档。5、每一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建立独立、健全、规范的工作底稿,内容是否完整。6、项目执行方案确定:项目组是否根据尽职调查工作结果制订项目执行计划书;项目执行计划书是否报综合管理部备案。7、《项目具体执行计划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四、过程控制(《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5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组是否每两周向质量控制部提交《项目运行报告》。2、每两周的业务管理例会(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收支情况、进度、人员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是否按期召开。3、项目运作过程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时,是否按照《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4、当发现项目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隐患时,项目组是否及时向质量控制部、投行银行总部总经理申请,并经分管投行业务领导批准而解除协议。5、对证监会的反馈回复和发审会意见回复,是否经过质量控制部审核。五、内核审查(《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部核查工作规程》、《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和《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程》)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6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文件是否经过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才向公司申请向有关部门报送。《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部核查工作规程》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文件是否经过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核查无异议后才提交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部核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3、是否提前5天向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提出内核审查申请。《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4、向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5、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6、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见《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管理办法》)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10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市场开发人员是否对于满足立项标准指引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计划地进行联系接触,每次接触是否向直接领导提交客户访问报告,是否形成书面记录。2、对于立项审核委员会立项审查通过的辅导项目,是否经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总经理审核确认后,签署正式辅导协议。3、签署辅导协议后,是否成立辅导工作小组。4、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制订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否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5、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准备辅导备案材料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6、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月向综合管理部和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进行一次定期报告。对于发生的辅导过程遇到的重大事项,是否向综合管理部和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书面临时报告。每次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前,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拟订的会议内容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讨论。7、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3个月按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备案报告是否在报送证监局之前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8、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执行完成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撰写辅导总结报告,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送地方证监局。9、对于无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向辅导对象及地方证监局书面声明解除辅导协议,终止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的持续关注义务。10、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辅导工作底稿移交综合管理部,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辅导工作总结。综合管理部是否做到:对于辅导工作底稿移交齐全、完整的项目总结申请,组织召开立项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该辅导项目进行项目考核、总结。未移交完整辅导工作底稿的辅导项目,不予进行项目总结、考核和结算。六、主承销股票发行项目定价工作(《主承销股票发行项目定价工作规程》)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6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市场开发人员是否对于满足立项标准指引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计划地进行联系接触,每次接触是否向直接领导提交客户访问报告,是否形成书面记录。2、对于立项审核委员会立项审查通过的辅导项目,是否经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总经理审核确认后,签署正式辅导协议。3、签署辅导协议后,是否成立辅导工作小组。4、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制订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否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5、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经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准备辅导备案材料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6、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月向综合管理部和质量控制部进行一次定期报告。对于发生的辅导过程遇到的重大事项,是否向综合管理部和质量控制部书面临时报告。每次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前,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拟订的会议内容提交质量控制部讨论。7、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3个月按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备案报告是否在报送证监局之前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8、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执行完成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撰写辅导总结报告,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报送地方证监局。9、对于无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向辅导对象及地方证监局书面声明解除辅导协议,终止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的持续关注义务。10、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辅导工作底稿移交综合管理部,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辅导工作总结。综合管理部是否做到:对于辅导工作底稿移交齐全、完整的项目总结申请,组织召开立项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该辅导项目进行项目考核、总结。未移交完整辅导工作底稿的辅导项目,不予进行项目总结、考核和结算。八、股票销售(《股票销售业务管理流程》)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10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是否按规定成立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股票销售业务管理流程》的规定。2、项目承做人员是否在发审委审议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提出的初步发行与承销方案,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审核。3、发行前,资本市场部是否根据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论证结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4、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是否充分考虑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是否按规定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5、公司担任主承销的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或配股项目,是否采用代销方式,是否与发行企业协商好并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6、资本市场部是否及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报价申购表,在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以簿记建档等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是否经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将定价结果予以公告。7、上市公司配股的,配股的价格是否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认购对象的确定原则等发行方案是否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9、建立回拨机制的,资本市场部是否提出建议并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决定。如果启动回拨机制,资本市场部是否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报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并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上证所。1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发行数量时,资本市场部是否将配售规则及具体配售安排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九、持续督导(《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9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1、若保荐代表人因调离公司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是否及时更换保荐代表人,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2、保荐代表人是否为每一项目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并及时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后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3、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个月内,保荐代表人是否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协议及发行人实际情况等编制所保荐项目的年度持续督导计划,并报质量控制部。4、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的规定向质量控制部报告。5、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并以尽职调查清单、保荐工作备忘录或保荐工作函等书面形式与发行人进行沟通,交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签收,并获取加盖发行人公章的回函。6、发行人每年年报公布前,保荐代表人是否就其该次年报公布是否给公司带来保荐责任做出基本判断,向质量控制部报送持续督导年度总结报告。7、保荐代表人是否在每一会计年度年报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前一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并报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归档保存,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8、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保荐代表人是否将保荐总结报告书上报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是否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审核,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9、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保荐代表人是否将所保荐项目涉及的所有持续督导文件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整理完毕,并报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归档保存,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