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有业务 (一)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5% 权益类证券投资15% 证券衍生品投资50%其他金融产品投资20% (二)融资类业务10% (三)非上市金融类股权投资类业务15% (四)非上市非金融类股权投资类业务20%(五)现金类资产0%(六)其他10%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二、信托业务(一)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0.30% 其他0.5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0.80%(3)其他投资类业务0.8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1.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0.80%3、事务类信托业务0.30%4、其他(二)银监发(2010)72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0.50% 其他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1.50%(3)其他投资类业务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2.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1.00%3、其他(三)集合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和银监发(2010)72号文之后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投资类信托业务按照所形成的信托资产余额计算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说明银行存款、存放同业等投资性房地产、固有资产、应收款等包括单一和集合。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按贷款净值计算,扣除了已计提各项损失准备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按所形成的资产净值余额计算项目风险系数主要为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包括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定义参见银监发(2010)72号文,包括单一和集合。投资类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此类信托包含受托人自主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外包的情形,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融资类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 (1)金融产品投资 其中:有公开市场价格金融产品0.50% 其他1.00% (2)股权投资类业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PE)1.50%(3)其他投资类业务1.50% 2、融资类信托业务 (1)房地产类融资3.00% (2)其他融资类业务2.00%3、事务类信托业务0.50%4、其他(四)附加风险资本 1、单一类资金投向关联企业的信托业务3.00% 2、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来自母公司的信托业务3.00%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三、其他业务(一)承销(包销)业务 1、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规模5% 2、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规模3%(二)其他业务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注2注2: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主要指信托公司承担包销责任的承销业务,不包括代销。按包销债券金额的规定比例计算,不包括已完成的包销金额,主要为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包括公司债和企业债。对下列信托业务除了按上述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外,还需按以下标准再额外增加一块风险资本。注1:1、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各项固有业务资产净值*风险系数;2、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3、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