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合同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已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注意,现在包括:(1)动产质押合同(2)赠与合同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腰间的合同包括:(1)定金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保管合同(4)借用合同(5)代物清偿协议3.分类的意义(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2.大多数单务合同是无偿的,但“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这一单务合同是有偿合同3.分类的意义(1)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①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是无偿的,保管人、受托人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②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一般过失给对方熬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2)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3)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理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示等)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确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2.射幸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射幸合同则不要求(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一时性合同: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包括分期履行)2.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三、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1.概念: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2.内容(1)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主张权利2.买卖不破租赁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将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5.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6.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旅游者个人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7.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8.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第2章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过程1.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2.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1)对特定人:到达、了解时生效(2)对不特定人:作出时生效3.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标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4.内容具体而确定(1)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2)确定: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二)要约邀请1.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成为承诺的对象2.商业广告作出只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若符合要约的要件(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与数量),应认定为对不特定人发出买卖合同的要约。(三)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和宣传资料的性质1.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2.但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应当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视作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2)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四)悬赏广告1.司法考试中,将悬赏广告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2.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存在的,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的成立。3.两个人以上完成指定行为时(1)先后完成时,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后,悬赏人的义务消灭,最先完成者有权请求最先通知者返还不当得利(2)同时或共同完成的,由他们平分报酬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一)撤回1.撤回的条件(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2.撤回的效力:阻止要约生效,而非使要约失效(二)撤销1.撤销的条件(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以下三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撤销的效力(1)撤消后,要约失去效力(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失效1.失效的意义: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2.失效的原因(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四、承诺规则(一)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只能视为新的要约(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2.承诺期限的确定(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2)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二)承诺的生效1.以对话方式承诺: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3.不需要通知的,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即生效4.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三)承诺的撤回1.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2.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3.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例外①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②没有定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接受时合同成立③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1)承诺生效的地点(2)定立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2.例外: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地点(三)交叉要约1.交叉要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产生合同成立效果,最后一个要约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①两个要约的内容必须严格一致,包括非实质性内容的严格一致②即使一方收到对方的要约,但当自己的要约未到达对方之前,仍有权撤回其要约六、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1.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2.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不包括价格七、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1)该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2)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3)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二)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2.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3.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的解释1.非格式条款优先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依照通常解释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八、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2.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第3章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提前履行(1)原则: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2)例外: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合同履行的内容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合同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满足的义务。(3)从给付义务的考点①双务合同中,若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处于对待给付地位,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双务合同中,若一方不履行其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2.附随义务(1)概念:债务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