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9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调动广大施工企业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的积极性,省建设厅于2004年制定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经过两年来的试行,对提高我省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和企业创优质结构工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同时作废。附件: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七年三月五日附件: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结构优质工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工程评审。第三条申报参评省结构优质工程,坚持自愿原则,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第四条结构优质工程为四川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2007年3月10日以后开工的省内工程申报天府杯奖必须是省结构优质工程。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审范围第五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二、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三、建筑规模在以下范围:(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和评审一、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建设工程。二、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工程。三、报建手续不齐全或违规建设的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五、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地下工程渗漏超过有关规定、加固补强工程以及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六、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第三章工程评审组织第七条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7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对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工程公示无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定颁布。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结构优质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申报。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文件;三、《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四、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第十二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报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视工程进度情况,从省结构优质工程复查专家库中随机抽派专家到现场对工程进行复查。第十三条结构优质工程复查,地基基础工程(±0.000)和主体工程(封顶)为必检项目。其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由工程的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抽派专家进行现场复查。第十四条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视工程情况,不定期将申报工程的复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对所复查的申报工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评委人数占总评委人数的2/3以上有效,获得到会评审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申报工程,评为结构优质工程。第十六条经评审合格后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内反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五章评审纪律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八条评审及工程复查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复查、评审工作资格。第十九条评审及工程复查人员要接受被评审单位和公众监督。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结构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文号:日期:2007-3-5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填表字迹工整,有条件时请打印。2.“工程名称”应填写全称,“工程地址”应详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填写完整。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州)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填写具体评价意见。4.除该《申报表》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督机构监督项目负责人检测机构检测项目负责人申请复查时间年月日联系人及电话工程结构施工进度及质量情况:施工单位(章)年月日地勘单位意见(基础分部工程):(章)年月日设计单位意见:(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章)年月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章)年月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意见:年月日建设工程省结构优质工程专家小组意见:专家小组人员签字:年月日建设工程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意见:(章)年月日四川省建设厅审批意见:(章)年月日注:此表在结构工程完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市(州)质监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如达到省结构优质工程条件,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四川省建设工程结构优质评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评审办公室根据此表安排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