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浅析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作者:胡海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摘要证券市场实质上就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能够为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证券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途径。但我国目前对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存在诸多不足;实践中,执法力度也十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问题涌现。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本文通过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剖析及与我国的对比,提出通过对立法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等措施改进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执法力度作者简介:胡海花,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67一、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信息公开制度,在英美法中也称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沪深交易所成立以来,制定了证券立法、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四种法律规范,也形成了以会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由财政部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2个专用指南。虽然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会进一步充实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但实际执行情况却是,该具体准则并没有清楚规定上市公司应于何时何地何种方式披露何种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仍可自由选择、十分随意;并且该具体准则仍然不能对应会计实务的步伐,或者落后或者超前,两种情况都会抑制会计实务的发展。从违法责任的承担方面来看,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立法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都较为明确;对于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并未涉及,相关证券立法也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违规者应赔偿他人的损失,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操作细则。这无形中增加了民事诉讼机制对该类案件的操作难度,从而也就很难真正的对违法者进行惩罚。龙源期刊网此外,审计准则体系算是一个内容较为完整的立法,但在施行过程中该准则并不能对应实际情况,而且也不能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提供具体指导。2006年2月新的审计准则颁布,新准则的颁布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质量,但仍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现状。(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力不强目前,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具体的执行机制却严重缺失,我国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对法律责任和相关救济制度作出实质性的规定。这时候,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化为一纸空洞的条则,起不到任何实际的作用。实践中该制度执行的情况表现为:1.处罚力度不够,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而民事赔偿那块却几乎没有,威慑力不大。2.行政处罚效率不高,上市公司违法后,证监会在时间上查处的相对比较缓慢,质量上也没有查出什么重大问题。3.也没有规定违规者应自动修补违法行为。(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实际表现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在实践中照样出现众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1.信息披露不真实。2.信息披露不充分。3.信息披露不及时。4.信息披露不严谨。5.滥用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指公司为了能顺利上市,达到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以便募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都会在上市前对公司概况进行比较完美地润色,如下重金聘请著名的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良好信息与不良好信息一律进行包装,存在很大程度地虚假报道,树立公司资金充沛、发展潜力巨大等健康形象。还包括在实际资本市场运转过程中许多公司在披露信息上流于形式,为了完成证监会、证交所的任务而随便披露一些证券信息,内容大多是利于公司的证券信息,而不利于公司的证券信息则予以规避、隐瞒等现象。二、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及与我国的区别(一)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不断追寻、给之前的感受心得下结论,然后无止境地前进。2002年是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的分水岭时段,之前,美国实行的是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之后因为安然等事件的发生,总统布什于2002年签署《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此美国实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对比之前的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该法案做出了三个重大修改:1.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会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其他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高管人员的行为。3.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测试,达到合格水平后才能出具验证报告,上市公司得到此报告后方能披露该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不受他人影响地进行测试,而且得指出测试过程发现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可见,美国如今实龙源期刊网行的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双重保证,一重是高管人员对信息真实性的保证,另一重是注册会计师的验证保证。(二)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区别在证券发行方面,美国大多数州实行的是注册制。注册制着眼于全部信息披露,是指发行公司应该完全公开会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我国的证券发行主要实行保荐制,即发行公司必须有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组织)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发行公司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两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差异十分明显,所以不同的地方自然会有很多:1.注册制下,披露的信息几乎包括所有的证券信息,再者该信息必须得实事求是,然后立即充分披露,另外注册制还具体规定了信息应该怎样写。保荐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主动权掌握在保荐人手上,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所有事情保荐人几乎都有参加而且还居于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如是保荐人而不是证券交易所确定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是保荐人而不是证券交易所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发行事宜;而且保荐制下披露的信息不够完整,细致程度远不如注册制。2.注册制规定,在证券发行行为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前,发行人不得参与与证券发行后相关的实际销售工作。保荐制则没有此时间规定,且实际情况是公司在发行上市前定会大肆报道,吸引投资者和募集资金。另外,美国对证券市场的门槛设定的较中国低,但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比中国要严格。三、改进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一)尽快制定完善的具体操作准则应完善立法,明确确定证监会、证交所的职责。1.证监会有权要求企业何时、何地、何种方式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重大财务报告,证监会也会从利于、方便投资者的角度,同时也不损害企业正当权益的角度规定企业强制披露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2.证监会并不是与企业最密切联系的群体,而证交所与企业联系最为密切,因此企业发生的一些重大财务事件、内部管理人员的变动等等,证监会并不会立即知晓,而有待于企业的自行披露,这样一来有可能会让企业钻取证监会职责的漏洞,但是证交所也许会知晓,所以可以赋予证交所一定的职责,如向证监会报告企业最新动向、提请证监会要求企业披露临时报告和重大财务报告等。(二)加大信息披露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救济措施应与立法相适应,加大执法力度。在企业违反证券信息强制披露的时候,不仅要给予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要加之该当的民事责任,如投资者因为企业披露的证券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谨等而遭受损失,那么企业不仅要受到证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还要接受民事赔偿,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只有让企业在违法的时候接受了惨痛的代价,龙源期刊网其才会接受教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按地按照规定的方式披露自身真实可靠、及时、充分、严谨的证券信息。(三)优化公司结构,保障信息如实披露我国法律只是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具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由上市公司内部哪些人来披露信息,所以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其可随意决定是否披露。正因为如此,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并不能惩罚公司的经营人员,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有此项披露义务,那该法对他来说就是一纸空文。据此笔者建议:1.从国家立法层次来讲,国家应立法确定公司内掌管经营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承担披露公司信息的职责。2.从公司内部来讲,在公司章程上规定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完成披露行为。另外,负有披露信息职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披露报告上签字盖章,以此来表明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及时性、充分性、严谨性负全责,并且披露人员要接受公司全体人员、证监会、证交会以及投资者的监督与质疑。(四)逐步完善我国的独立会计准则体系,增强独立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会计准则制定的初始意义是:在公司外部建立独立监督公司经营情况的规则体系。但实际的资本市场却是,计监会沦为公司的依附品,会计工作听从公司的安排,几乎起不到独立查账的作用。笔者建议:1.逐步完善我国的独立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计监会的地位,明确计监会的查账职责,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切断公司与计监会的利益关系,必须做到注册会计师们查账独立,全部摆脱公司的掌控。2.增强独立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规定计监会有定期查询公司账目、审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权力,在公司出现重大财务事件、公司内部人员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况下不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的权利,具体何时查账由审监会自行决定,但需提前数日通知公司。(五)充分利用媒体监督的力量如今已是网络高速上升的纪元,没有人能摆脱网络的监督,应充分利用网络等相关媒体。媒体在资本市场基本上市无孔不入,公司在遇到重大不利事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摆脱媒体的曝光,因为媒体一旦曝光,就等于是公之于众,全世界都将知道该公司发生的重大不利事件,从这一方面来讲,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灾难;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正因为媒体有这种震慑力,公司惧怕媒体的曝光,无形之中给公司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公司面对此压力唯一能做的也就是好好经营公司、合理配置公司内部结构,把公司做大做强,化为一个能力丰厚的公司,自身条件十分好,公司自然会按时按地按照规定的方式自愿披露证券信息。参考文献:[1]陈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研究.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4.[2]黎小长.企业信息强制披露研究.琼州大学学报.2006(5).龙源期刊网[3]朱继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与自愿性.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3(10).[4]靳松、董雪艳.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新会计.2013(3).[5]潘成林.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实证研究.税务与经济.2013(3).[6]王奇.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