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阳光时代”的认识与风险防范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钮建平2014年10月《公示条例》出台背景与工商部门改革总体情况12改革四大目标、五大渊源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目标。二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目标。三是转变监管方式的目标。四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1、十八大报告2、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二次会议3、十八届三中全会4、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5、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四大目标五大渊源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并于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建设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7个工作任务:一是放宽市场准入。二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三是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四是改进市场监管执法。五是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六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七是完善监管执法保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框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系统管理体制、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调整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变为年度报告制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持续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清单\抽查制度先照后证、放宽场所及名称登记、简化注销、“三证”合一5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注册资本制度认缴制解读26注册资本改革要点“设立0元钱、认缴无底线;出资无期限、随你多少年”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本次改革的突破点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旧)实缴制(新)认缴制适用范围全部实缴一般为认缴(除27类特定企业外,下同)验资程序需要一般不需要出资(验资)证明需要一般不需要出资到位审查严格审查一般不审查出资期限最长2年或5年无期限非货币出资额不超过程70%无限制首期出资比例不少于20%无限制(旧)实缴制(新)认缴制审计核查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登记机关不作核查出资后续监督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出资真实性、维持性进行全程监控不监控实缴验证确认验资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自主公示不缴纳法律定性虚假出资属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民事违约未履约出资属民事违约不缴纳法律责任民事违约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涉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违约责任案例一:某老人身份证上显示70多岁了,注册公司时认缴5亿元,认缴期50年,这样超大注册资本、超长认缴期限,在2014年3月1日后是允许的,虽违背常理,但工商部门只能登记。提示1:不是所有的行业实行认缴制(27类实缴)提示2: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不需要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仍是法定义务,资本维持仍是法定要求。提示3:公司出资状况自我举证。可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专项审计,但不需要提交到工商部门。提示4:股东到期未依约定足额出资的,公司可按公司法和章程相关规定处置,也可修改章程等调整出资期限或出资金额,也可依照程序减资。案例二:某A(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出资500万元投资B公司,同时与B公司有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情况复杂。后B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以其股东A未依出资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时因B公司财务资料缺失、从未依法审计而无法合理证明A出资到位情况,判令A在500万元额度内对B公司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A由此承担了双倍损失。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未依章程出资或存在抽逃、出资不实等情况下,可否认股东独立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该股东在额度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已足额出资股东无抽逃情况的,不承担公司的债务。案例三:杭州某珠宝有限公司是4月份成立的认缴制公司,2位西部省份偏远乡村90后人员为股东,认缴注册资本8000万元,认缴期20年。该公司在某办公楼租用门面、在网上租用网站,发布现货白银投资的广告,广告内容伪称经过省级部门批准、伪造其有多家子公司等情况,拉拢客户从事网上白银交易,并以所谓的老师指导客户进行炒银操作,致使客户保证金几万或数十余万全部赔光。受骗的人多为外省人员或老年人。事件发生后,人去楼空,查无下落。虽通过其它方式找到两个所谓的股东,因无犯罪证据,公安部门无法立案,工商部门缺乏手段,案件不了了之。(后续处置:因在其登记的住所地查无下落,成为10月1日新制度实施后,浙江省首家被正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受害人提供诈骗情节证据,公安已立案)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建议与忠告1、将缴纳出资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在章程中明确载明并备案。(出资载入公司章程)2、财务记账和相关凭证,明确注明收到某某股东缴纳出资款。(财务资料齐备如实)3、公司向股东核发出资证明书,注明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核发出资证明)4、公司每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的资本构成、实缴情况、资金流向、往来款项等情况,可作为有效的第三方证明。(依法审计审验)5、凡是非货币出资的,建议事先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价值即为实际出资价值。(非货币出资价值评估)6、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比如股东向公司借款,公司与股东有业务关系等,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决议,关联交易的相关内部审批、协议等程序,都要严格和规范,要与外界单位的手续要求一视同仁。(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7、关于交易对象的注册资本问题(四个无关)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无关!(是否缴纳不知晓、未确认)注册资本只是承担债务名义承诺,与实际偿债能力无关!(只是承诺,不等于实力,更不等于保障)注册资本与股东资产状况无关!(只承担出资额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总额无关!(净资产才是王道)结论: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只是一个符号与象征,不再具有实质性的资信证明力和保障力。认缴制下,公司是否有实力、资本是否实缴到位,只能由当事人自证VS自查,学会“用证据说话”VS“在黑暗中寻找光明”,懂得自我保护VS有效防范,充分利用公示系统证明VS了解资信状态,必要时启动资信认证VS调查。放宽住所登记相关政策315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将住所登记条件的制定下放到地方政府,改掉以往“一刀切”的规定,有利于破解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释放场地资源。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不仅仅是工商部门一家的事情,往往涉及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多个职能部门。住所登记条件下放以后,由地方政府来协调上述职能部门。全国已经有25个省市已出台地方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点:1、允许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登记2、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2个以上企业(区域可分割为前提)3、允许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企业使用商务秘书公司地址4、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登记5、以住宅为住所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6、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已登记的依法处理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内容418先照后证与审批制度改革政策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示:1、前置审批: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事先取得许可审批2、改革方向:减少前置许可审批(约保留75项)、审批权限下放(方便企业审批)、取消部分许可审批、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如煤炭经营、外贸进出口)、前置改为后置3、先照后证,即是前置改为后置,但还是必须“置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经营,一旦经营,性质上即为无照经营,相关审批部门或工商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或查封查,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示条例实施与信用体系建设框架520《条例》创新与核心规则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法律效力强制政府部门公开部分信息强制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部门、企业公开相关信息责任主体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工商登记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内容1、仅公开三类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2、分类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登记信息;许可审批信息、执法处罚信息;企业出资信息、资产及经营状态信息)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改革前后对照表(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信息公开对照表公开形式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查询查阅互联网公告公示;互联网自主查询公开平台政府网站、刊物、公告栏、报纸;档案室、图书馆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其它政府网站或平台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保密审查责任工商部门及政府部门履职信息公示义务;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救济方式社会公众对不依法公开可举报;社会公众被侵权可以复议或诉讼社会公众有权要求更正不准确信息;社会公众有权申请查询疑问信息;公示主体被侵权可以复议或诉讼银行:个人信用征集与查询(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与查询(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通报与查询(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国信用体系构架与设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信用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平台名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2013年10月1日2008年5月1日2013年3月15日2014年10月1日征信主体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国家及省级工商局征信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征信内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相应情形规定的被执行人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及个人的金融类信用信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我国四类信用征信体系对照公示的本质:信息披露公示的内涵: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形成多次博弈关系、运用信用惩戒加大失信成本公示的意义:督促企业守法自律、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公示的外化:社会共治、全民监督公示的管制:抽查监督、信息纠错、异常名录管理等配套制度公示的后果:商业机会成本、政府限制或禁入、社会信誉、重点关注对象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概述公示系统整体情况介绍630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途径系统入口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途径系统入口2、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信用公示系统首页()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途径3、由浙江政务服务网()链接进入序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信息1登记信息企业年报行政许可信息2备案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