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新《煤矿安全规程》解读1、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2条,减少29条,字数由11.2万变为11.3万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它章节41条)一部分、修订后的主要变化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深,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和生产能力,严格专用回风井规定,严格机电设备选型要求等。条款编写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增加为六编。将“煤矿救护”扩展为“应急救援”一编,增加了安全避险一章,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4、删除了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采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限制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架线电机车运输、普通轨斜井人车的使用限制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禁止井下煤电钻使用限制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5、规范了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提高了安全监控和通讯系统要求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增加了抛掷爆破、拉斗铲作业(露天煤矿)等要求矿井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第一编总则原条款14条,修改后21条。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增)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部分相关条文的解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新增)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新增)第八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禁止使用和淘汰的工艺和产品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第二编地质保障12条全部为新增条款。矿井建设、生产乃至闭坑提供保障要求。主要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其它条款下来自己看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原23条,现52条。包括井巷掘进与支护、施工机械和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等内容,实现了煤矿建设、生产过程全覆盖。增加了井巷施工方法第三十四条等资质、能力和机构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突出矿井先抽后建(新增)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时期图纸填绘(新增)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规定第五十五条限制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新增,400,C40禁用)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要求(新增)第八十三、四条建进期间的通风要求(新增)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新增)第二章开采原51条,现49条。体现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淘汰落后工艺,提高门槛第八十六条限制开采深度。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八十七条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九十五一个采(盘)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前,严禁布置回采巷道。第九十七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删除了“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安全要求(新增)删除原第六十一条带状充填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水力采煤(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第一百一十四条(十三)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第一百一十五条调整了放顶煤开采采放比规定;(六)严禁单体支拄放顶煤;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严禁放顶煤第一百一十六条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提高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内外喷雾除尘要求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等掘进机的后配套设备及使用的规定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原57条,现54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使用柴油机车配风量要求第一百四十七条限制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中央并列式通风使用范围(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第一百五十条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第一百五十八条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第一百六十条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瓦斯等级鉴定原第一百三十七条取消了专用排瓦斯巷第一百七十五条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第一百八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第一百八十六条或定期撒布岩粉第四章防突原39条,现36条因咱们不涉及,在此不提第六章防灭火原36条,现36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使用的防灭火、充填等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新增)第二百六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新增)第二百七十六条封闭火区时,应合理确定封闭范围第七章防治水原44条,现44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二百八十五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新增)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应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动态观测,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新增)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第三百一十二条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分区建设,实现独立排水(新增)第三百一十七条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在采掘前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列举了采掘工作面遇到8种情况应实施超前探放水第三百一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探放水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第八章爆炸物品与井下爆破原52条,现48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爆炸材料改为爆炸物品,取消了地面临时爆炸物品库及电雷管编号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七条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第三百四十四条在“一炮三检”的基础上,增加“三人连锁爆破”和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的要求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原93条,现61条第三百七十五条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第三百七十六条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第三百八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安全保护增加到13项,安全制动必须采用失效安全型,增加架空乘人装置巷道乘人平台的等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第三百九十一、二条增加了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运输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第四百零八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第四百二十八条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第四百三十一条限制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新增)第十章电气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