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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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1、应用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监控站内调压间及运营管道、管道附件和调压设施的可燃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窒息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检漏仪、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报警器(探头)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3、报警器(探头)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达到安装现场及现场检测所要求的防爆等级。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4、安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认真制定报警器(探头)的管理、检查、报废、更新、停用及验收制度,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维修保养和检修制度。5、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增报警器(探头)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措施计划的制定,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报警器的维修和保养。6、安全管理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探头)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探头)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核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探头)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7、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报警器(探头)的性能、原理,并能熟练操作。8、在报警器(探头)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9、建立报警器使用、校验和维修保养记录,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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