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版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打印)(专委会整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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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资阳市规划局目录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1第四章建筑间距…………………………………………………8第五章建筑退界………………………………………………12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14第七章附则…………………………………………………16资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27第二章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28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34第四章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37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37第六章其他市政设施…………………………………………43第七章竖向规划………………………………………………44第八章附则…………………………………………………45—1—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建设另行规定。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项建筑工程编制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并统一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第五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2—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3-1旧城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0.301.6-4.00.18-0.301.6-4.5商业用地0.3-0.55≤6.00.3-0.55≤6.0商住混合用地≤0.55≤7.0≤0.45≤6.0工业用地//≥0.30≥0.7注: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②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2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40%、容积率大于1.2的地块。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③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商住混合用地中可规划10%-30%的商业建筑面积。④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会审议确定。第六条(用地扩建)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上限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七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3—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第八条(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第九条(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净用地面积×100%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2米进深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应当纳入建筑投影总面积,其大于12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投影总面积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第十条(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3)执行。—4—第十一条(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0.2公顷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0.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要求的。第十二条(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5—第十三条(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的商业、居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使用。用地面积大于7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第十五条(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6—(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须不小于60平方米。第十六条(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工业、仓储用地10%-20%中(小)学校(新建)、医院≥35%商业、市场≥10%居住用地旧城≥25%,新区≥35%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0%,新区≥30%第十七条(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其中8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25公顷的集中绿地;8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0.4公顷集中绿地。第十八条(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每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第十九条(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20米的公共绿地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7—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三、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20米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第二十条(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建筑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S建≥220㎡车位/户2.01.0144㎡≤S建220㎡车位/户1.51.090㎡≤S建144㎡车位/户1.01.0S建90㎡车位/户0.71.0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车位/户0.31.5公寓车位/户0.51.0商业独立商业车位/100㎡1.52.0商业群房车位/100㎡1.02.0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车位/100㎡0.32.0宾馆、酒店车位/100㎡0.5—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1.51.0其他办公车位/100㎡1.01.0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车位/100㎡0.60.5电影院车位/100座3.53.5影剧院车位/100座103.5展览馆车位/1000㎡77.5医院市级车位/1000㎡6.5—区级车位/1000㎡4.5—注:①居住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8—位的10%。②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第二十一条(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设置。第二十二条(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总要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外,在符合日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9—小间距按表4-2控制;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第二十五条(居住、非居住之间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控制,具体按表4-1、表4-2、表4-3执行。第二十六条(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按表4-4控制。第二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10—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表4-1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筑长边间距1.2H且低层相对:≥8.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8.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H,且最小值为24米;高层位于北侧:≥20.0米(多、低)高层位于东、西侧: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H,最小值为21米。≥20.0米图示山墙间距—8.0米≥18.0米≥18.0米图示高层建筑建筑主要朝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H,且最小值为24米。≥24.0米图示次要朝向间距———≥20.0米图示———朝向最小间距朝向—11—注:①H:建筑高度。②建筑高度超过90.0米的建筑,按9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表4-2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图示α<15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150≤α≤75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α>75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表4-3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图示α≤60013.0米9.0米6.0米600α≤90013.0米13.0米10.0米注:①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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