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合同书甲方:(单位)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二零零年月日起到二零零年月日止,共为年。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职工的身份,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三、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四、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五、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不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费用。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有关规定开除公职条件的,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计划生育方面,应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给予相应处分。八、停薪留职期满后,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十、其它:本合同自停薪留职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盖章)二零零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