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停薪留职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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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木子店中心卫生院停薪留职合同书甲方:木子店中心卫生院乙方:为切实加强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乙方停薪留职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根据麻卫字【2006】61号文件,乙方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下列费用:(一)管理费:按个人现年度档案工资总额的%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费;(二)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保险费为;(三)计划生育保证金:。第三条乙方在停薪留职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注重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及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因病住院费用等),一概由个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系女职工的,应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计划生育保证金3000元,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未按时提供妇检证明的,甲方将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第五条乙方应每年定期与甲方取得联系,告之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否则,按未参加年度考核处理。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其个人工资,各种津补贴和劳动福利。第七条甲方应承担办理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的个人档案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执业资格注册和年度考核等相关手续。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限年,合同期满,双方可根据意愿终止或续签合同。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麻城市卫生局人事科存档备查一份。甲方(盖章):木子店中心卫生院乙方签字: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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