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雷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雷评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灾前、灾中、灾后评估相结合,灾前评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雷评工作。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评工作。第二章雷评工作能力确认第五条雷评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从事雷评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评工作能力的确认。经确认合格,取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2-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后,方可进行雷评工作。第六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雷击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三)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并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高级气象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专家四名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有雷击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七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从事雷电分析、预报、减灾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气象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二)能够熟练使用雷电观测设备,建立雷电评估所需的观测站点;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防灾减灾等基本情况能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3-(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第八条雷评能力确认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除满足单位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单位申请表》(附表1);3.《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评质量管理手册。(二)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当向工作的评估单位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个人除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个人申请表》(附表3);3.气象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当年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的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三)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九条审查与评审(一)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初审合格的,初审单位应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二)雷评能力确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颁发《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未通过确认的,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确认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三)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5-(四)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条单位能力确认书和个人资格证的管理(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度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二)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确认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确认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确认机构办理雷评能力确认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四)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需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的,应当到雷评项目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雷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三章雷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雷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雷评单位进行评估。(二)雷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评报告。(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雷评单位的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雷评单位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四)防雷设计单位应将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防雷设计的依据。(五)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需要进行雷评的项目,未做雷评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参考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评报告-7-或者评审意见有异议,需要修改雷评报告的,雷评单位应当修改雷评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的雷评评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对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人员;(二)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雷评,应当有规划、设计、建设、气象、安监、相关专业等方面的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四章雷评气象资料及现场探测第十五条雷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第十六条雷评需使用下列气象资料(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资料;(四)闪电定位资料。-8-第十七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评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事先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第五章雷评项目范围第十八条雷评项目范围:(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三)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四)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六)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六章雷评技术标准及雷评内容第十九条雷评应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8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9-第二十条雷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第二十一条雷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目的(二)评估依据(三)建设项目概况(四)评估内容。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五)评估结论(六)相关资料。包括:评估单位的单位能力确认书和评估人员的个人资格证;单位的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有关批准部门按照权限撤销确认书或者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10-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有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可以撤销其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或者确认书(或者资格证)已失效,承接雷评项目的;(四)超出确认书范围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项目的;(五)承接雷评项目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雷评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的或者应当开展现场探测而不开展的;(七)违反雷评工作程序的;(八)增加或者减少雷评项目范围的;(九)不执行雷评技术标准的;(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