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团[2003]24号)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员先进性,切实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第三条: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团章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退团处理。团员自行退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经院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六条:对犯有《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或《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团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原则上比照行政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团干部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第七条:对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对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对于犯有其它较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团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学生)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第九条:团员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院)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十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如果受处分者察看期间表现较好,作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如果此时仍不具备团员条件应作出延长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或开除团籍的决定,经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第十一条:对团员的团纪处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报告;2、指定一名委员同犯错误团员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意见,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3、犯错误的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作深刻的反省,并写出书面检查;4、团支部按审批权限进行预报,并听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5、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处分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及议程;6、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7、团支部填写《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并将对团员处分的有关材料交至本人签署意见。受处分的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8、团支部汇总材料上报院团委,上报材料必须包括:⑴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其中包括:犯错误团员的简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入团时间、现任团内职务及行政职务)、简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团员如果犯了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以及思想根源,并对团员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明确恰当的结论;⑵犯错误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⑶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⑷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到会团员人数,通过给犯错误团员以何种处分;⑸本人对处分的意见;⑹团支部填写的《扬州大学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9、院团委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属实,所受处分是否恰当,并指定专人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其意见或申诉;10、校(院)团委召开全委会,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团员直接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11、团支部接到处分决定后,要及时通知被处分者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还应收回团员证,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再发还本人。对开除团籍处分的,应注销其团员证;12、院团委做好材料及批复存档工作,以备查考。第十二条: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团员执行团的纪律处分的时间,从校(院)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在校(院)团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正当权利。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除了留团察看有期限规定外,其他处分都没有规定期限。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团内各类评奖、评优。第十三条:如果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答复的权利。团的组织对团员的申诉信件,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登记转递,不得扣压,不得拖拉,更不允许打击报复。第十四条:上级团组织对团员申诉经过复查,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处分错了的,应当改正,并向本人道歉,处分过重,应当减轻。改正或撤销对团员的处分,必须作出书面的决定,其中留团察看以下处分的,报院团委批准;留团察看及以上处分,报校团委批准。第十五条:如果申诉人不同意复查结论,院团委应将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以及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一并报校团委审查处理。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校(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团员团纪处分,处分决定须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教职工团员违纪参照此条例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