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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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2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该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三、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四、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如将来欲买卖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五、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这种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五节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4、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3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第三节合法原则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四、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是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即发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第四节缔结过失责任所谓缔结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条款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一、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5权利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地点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二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矛盾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6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四、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3.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人行为有效第四节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范围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某种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7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因胁迫而订立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意思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第五节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三、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一)、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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