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资本性支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特指除施工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小型基建项目、房屋建筑物等以外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电脑(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及相关设备;(二)照相、摄像器材及相关设备;(三)空调、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柜厨、沙发等其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第三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一)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工作性质及部门(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严格审批程序,合理配备相关资产;(二)勤俭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修旧利废、盘活存量资产,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杜绝相互攀比、奢侈浪费现象;(三)总量控制、分期(批)购置原则。资产购置须控制在年度预算总量范围内,并根据轻、重、缓、急分期(批)采购;(四)归口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实行专业归口管理,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局机关各部门(含挂靠部门);(二)各派出机构:办事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三)社会事业单位:北京房建处、咸阳办事处、职培中心、黄山疗养院(改制后从其名称)。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局成立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一)组长:局总经理;(二)副组长:局总会计师;(三)成员:司办、财务部、网络信息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负责人;(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长担任。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审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年度财务预算;(二)审批下达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三)负责各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的审批;(四)监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七条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专业分工(一)网络信息中心为电脑(包括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及相关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二)企业文化部为照相、摄像器材及相关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三)司办为空调、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柜厨、沙发等其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四)财务部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负责编制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财务预算;分批下达购置计划;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并定期组织进行账、卡、物的核对;受理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掌握相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情况,性能或质量状况等;(二)根据掌握的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管理台账;(三)根据上述归口管理分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收集汇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拟定资产购置预算;(四)负责职责分工内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和日常管理;(五)对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的报废、处置申请进行核实、评估、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九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当年财务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先斩后奏现象。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有关部门(单位)(即使用部门或单位),须在年初1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见表一),使用部门(单位)须说明拟购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拟使用人以及相同或类似资产的配备情况。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单位)上报的购置预算逐项进行审核,根据使用部门(单位)相同或类似资产的配备情况以及拟购置资产的用途,确定是否同意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确定拟同意购置资产的数量、控制单价、品牌或规格型号,在年初2个月内,汇总编制《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财务预算审批表》(见表二)上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署意见后,呈组长审批。第十二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按照《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中铁四财[2007]65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资本性支出预算表》(中铁四财预07表),并按照有关程序下达购置预算。第十三条新成立的部门(单位)以及未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但需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须以签报的形式提出购置预算,并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署意见后,呈组长批准,财务部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购置计划。第四章计划下达、购置、报销第十四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同样遵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编制《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见表三),报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审核。第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内容(一)申请购置的资产是否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二)使用部门(单位)相同或类似资产的配备情况;(三)年度纳入预算的资产已购置情况;(四)拟购置资产的理由是否充分,用途是否属实;(五)拟购置资产的规格型号、价格与批复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有无差异,原则上同规格型号产品的申请购置价格应低于财务预算价格。第十六条财务部审核的内容(一)申请购置的资产是否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二)申请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财务预算一致;(三)申请购置资产的数量、单价是否控制在财务预算指标内;(四)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核。(五)归口管理部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购置资产的购置情况。第十七条购置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署意见,呈组长批准,由财务部下达购置计划。第十八条购置计划下达后,局机关各部门(含挂靠部门)申请购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派出机构和社会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的资产自行采购,但必须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销组固手续。(一)报销须持以下原始凭证(1~3项应为原件):1.合同、协议;2.发票;3.验收记录;4.其他相关资料。(二)报销程序1.机关各部门(含挂靠部门):经办人持上述原始凭证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机关财务事务中心)办理报销组固手续;2.派出机构:经办人持上述原始凭证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机关财务事务中心)办理报销组固手续;3.社会事业单位:由经办人持上述原始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组固手续,并将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报归口管理部门。(三)财务部门在受理报销业务时,应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购置资产的价格应控制在财务预算范围内,超过财务预算核定的购置价格,财务部门不得受理。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台帐管理(一)归口管理部门台账管理1.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机关各部门(含挂靠部门)、派出机构使用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见《中铁四局集团固定资产折旧暂行办法》附件“财固一表”)和《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见表四),及时登记每项固定资产价值变动、调配使用情况等信息;2.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社会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二)报销程序第3项”之规定建立管理台账。(二)使用部门(单位)台账管理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须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见表五),登记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资产完好程度、使用人等信息;2.社会事业单位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或使用台账。(三)财务部门台账管理1.局财务部(机关财务事务中心)须建立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台账,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减值准备、净值、归口管理部门。2.社会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须建立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台账,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减值准备、净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账、卡、物核对与维修管理(一)使用部门(单位)须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对本部门(单位)所使用的资产进行账、卡、物核对,向归口管理部门上报使用台账,进行核对,并对差异进行调整;社会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也应按年度进行账、卡、物的核对清理。(二)归口管理部门须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根据与使用部门(单位)核对结果,调整、登记资产管理台账,报财务部(机关财务事务管理中心)并进行核对,需要调账的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三)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单位)、财务部(机关财务事务管理中心)的核对结果;社会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对结果均须保留有关核对记录(如:核对双方签字);(四)资产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机关各部门(含挂靠单位)、派出机构须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维修,维修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支付并办理报销;社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鉴定、维修,维修费由社会事业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报废处置管理(一)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坏无法维修或维修不经济的,应及时办理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详细说明办理报废的原因,但不得以“资产折旧年限已到”作为报废的依据;(二)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提出报废的资产进行严格审核,经鉴定确实无使用功能、无修理价值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填制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手续(其中社会事业单位办理资产报废的,由社会事业单位填制报废申请单);(三)丢失或被盗资产的处置,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需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应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等;(四)报废特别规定申请报废的电脑(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激光打印机、照相、摄像器材等资产,必须将拟报废的资产交归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社会事业单位可采取邮寄、托运等方式送达,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报废手续,并处置报废资产。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归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有权删减或取消其购置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系对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中铁四财〔2004〕345号)的完善和补充,与其并行不悖。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原《关于“非生产性资本性支出项目审批”的通知》(中铁四财〔2007〕118号)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