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规知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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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土资源法规知识培训讲义各位领导、同志们:非常感谢镇党委、政府能够给我这次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和研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这既体现了镇党委、政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也体现了镇党委、政府对我所工作的支持和鼓励,由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点多,内容庞杂,加之我个人能力有限,我只能就我们经常用到的四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做一探讨,不对之处还请批评指正。一、国土资源的概念国土资源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部自然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土地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法律:①《土地管理法》、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③《矿产资源法》④《物权法》3、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4、规章三、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体制国家、省、市、县、中心所五级管理,省以下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除对下级业务领导外,其党委(党组)还要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土地管理工作一、、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一)、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二)、耕地保护制度: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2、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护。3、耕地保护的责任①《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②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a.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b.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c.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d.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③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a.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护耕地;b.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c.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d.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e.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高生产、技术、信息服务。f.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检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4、国家建立的耕地保护制度有: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③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市、县、和乡5个层次。全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规划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⑴主要内容①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②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土地资源的特点,确定规划的目标和方向;③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④确定各类用地指标,划定土地用途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未利用区);⑤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⑥确定村镇等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范围;⑦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布局;⑧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用地;⑨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⑵编制的工作程序编制程序包括准备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拟定供选方案、协调和论证、组织规划听政、成果整理等阶段。⑶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也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⑷公告与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等,在本行政辖区内予以公告。通过公告,让乡(镇)有关部门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知道乡(镇)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以遵守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参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使土地用途管制落到实处。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⑸修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⑹实施的主要措施①加强和改进乡(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②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农用地转用及其他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③加强和健全乡(镇)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建设;⑺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于整体控制作用,是龙头。其他相关规划在用地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随意更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三、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国土资源所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分批次城(集)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农村宅基地、临时用地、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地出让转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工作。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1、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收土地的“两公告一登记”“两公告”: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公告:我们在征收土地之前,首先要拟制《征收土地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将《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公告后,被征地村组和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样也要在被征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3、征收土地的程序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申请,确定征收地块;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⑸在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⑺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4、征地补偿与安置(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A、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因地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B、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C、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D、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最高按一季的作物产量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5、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6、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⑴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⑵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⑶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⑷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⑸征地补偿费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二、农村宅基地管理1.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农村居民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城镇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2.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及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占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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