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保理风险的防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浅谈国际保理风险的防范所谓保理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是在以赊销0/A)为支付方式的货物买卖中,由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它主要在信用销售的情况下,由中介机构(保理商以承购卖方应收账款的方式,向卖方提供融资和买方信用担保服务。保理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种。国际保理是保理制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表现形式。它可以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业务针对挂账O/A、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等非信用证交易方式的特点,可以向出口商提供以下服务:海外进口商的资信评估;提供100%的出口信用风险担保;以账款预支的方式提供出口商所需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应收账款的管理及追收。进口保理业务则为进口商事先批准一个信用额度,使进口商无须开信用证,向海外出口商以挂账方式进口货物。由于保理业务集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身,不仅为卖方彻底免除了在销售过程中账款拖欠的风险,而且通过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管理,加快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给企业的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带来明显的改善,为贸易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十分灵活、安全、高效的交易结算方式,因此,作为贸易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行之有效的竞争手段,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近二十几年来得以迅速推广、普及和发展。目前,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保理已成为一种主要的结算工具。我国加入WTO之后,实现与国际贸易接轨,掌握好保理这项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势在必行。所谓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是指在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后,由于种种因素使得保理商未能取得应收账款的风险。产生该种风险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国际贸易中各国法律对债权转让制度存在不同规定,又如进口商丧失了或者根本就无偿还债务能力等等,但从根本上看产生的原因在于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是由国际贸易和信用贸易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所在国内法对经济贸易制度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对进出口资格审查制度可能有所不同等等,从而产生了国际贸易的风险。而且如今国际贸易大多是信用贸易而非现金小额交易,进口商的信用如何评价也是产生风险与否的原因。其次是由国际保理业务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出口商在签订保理合同转让了应收账款所有权给保理商后,出口商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保理商则承继了风险。为了增加国际贸易的安全性,维护保理商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为了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加强风险防范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明确需要采用国际保理服务的情况一般而言,需要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的情况主要有:1、因部分海外进口商不能或不愿开出信用证,致使出口交易不能达成,限制了出口量的提高;2、部分现有进口商因出口商不愿提供用付款方式而转往其它供应商;3、准备采用信用付款方式,但对海外进口商的财务信用存有疑虑;4、为了更有效地拓展市场,决定在有关的海外市场聘任销售代理,因此必须提供信用付款方式;5、希望解除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追收的烦恼,避免坏账损失。二、签订好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明确保理商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签订保理合同是保理商承担风险的第一步。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对客户的各种义务切实详细地加以规定,尽可能多地获取客户的真实信息,从而帮助保理商做出正确的判断,也是保理商防范风险的关键一步。一要充分理解、把握保理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保理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转让,而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转让实质上则是债权的让与,因此,保理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其标的物是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客户转让了债权并取得相应价款,保理人支付了价款购买了该债权,从而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保理的其它业务都是购买债权的附随结果。保理合同同时又具有信贷合同的性质。因为在保理合同订立后,一待客户将所售货物的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保理商就要向其支付80%以上一般情况下的票面金额,这部分金额实际上是保理商对债务人所提供的信用贷款。综上所述,保理合同的性质具有综合性,既有买卖合同的特性,又有信贷合同的特点,同时又有代理制度的特点。二切实规定客户的如实陈述义务在保理合同签订前,保理商应充分了解客户及债务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并据以决定是否签约购买或认可某些应收账款所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客户的如实陈述义务加以规定,即客户必须向保理商如实陈述这方面的情况。同时在合同订立有效期内,对足以影响保理商决定是否同意购买或认可任何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情况,客户也应当及时向保理商如实陈述。三规定保理商对贸易基础合同的变更有同意与否的权利在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客户之间的贸易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征得保理商同意,即一旦客户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保理人,客户变更基础合同内容的决定就必须事先征得保理商的同意。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的基础是客户与债务人之间缔结的基础合同,保理关系成立后,如果允许客户之间任意变更合同条款,保理商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四切实规定客户的保证义务和通知义务首先,在保理合同中客户应保证应收账款所有权的价值性和有效性。所谓价值性和有效性,是指和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货物已经交付,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符合客户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保理商收到的发票必须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可追收账款的有效凭证,而且金额必须在保理商承担的计划信用额度内,对此账款凭证进口商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其次客户应保证,除非在保理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应收账款上设置任何质权或抵押权或其它任何可能影响保理范围内应收账款兑现的权利给第三人。同时,客户亦应保证其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时,下列权利也随之自动转让:1、客户在相关货物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货物所有权除外;2、客户收到的用以清偿该应收款的所有流通证券;3、和该应收款项有关的任何信贷保险单的利益;4、第三人给与的与债务人在有关销售合同下义务有关的担保或补偿的利益;5、用于记载或证明该应收账款的所有账册、计算机数据记录和文件的所有权。最后,客户必须将货物销售合同中有错误或存在争议的事项立即通知保理商,并应以迅速有效的方式消除错误或处理争议。三、选择相应的保理方式国际保理业务活动中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出口保理,直接进口保理和双重保理。直接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直接和出口保理商签定合同,由后者向进口商追收应收账款。直接进口保理是指进口商和进口保理人签定合同,申请批准一个信用额度,无须开信用证就可向海外出口商以挂账方式进口货物。双重保理指同一国际保理业务中,既有出口保理人,也有进口保理人,出口商和出口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由出口保理人向出口商负责提供保理的各项服务,然后出口保理人再与进口保理人签订合同,由后者负责直接向进口商追收账款。相对于其他保理形式,双重保理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与进口商分处不同的国家,出口商往往不了解进口商的信用以及进口商国家的法律或习惯。在双重保理中,出口商通过出口保理业务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本国的出口保理人,出口保理人也不必直接与进口商发生关系,而是通过与进口保理人签定保理协议,由进口保理人对处于同一国家的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付款能力等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直接向本国的进口商追收应收货款,从而使整个国际贸易的风险减为最低。因此双重保理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被应用得最为广泛。四、加强国际间合作首先,要统一国际保理规则。现代保理业务在国际建立和发展不过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事情,世界上许多国家未进行过国际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的国际立法主要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8年5月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理惯例通则》。为了使国际保理业务有相同统一的遵守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与国际保理联合会应加强合作,尽可能的将公约、通则合二为一,消除彼此之间关于贸易法则的差异。其次是加强各国政府间的合作。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转让,但世界各国关于债权转让制度规定也不相同,如德国关于的债权转让规定无须事先征得债务人同意,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应取得债务人同意且不得牟利,新的合同法则规定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义务,加强国际政府间合作,使各国立法与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相一致,使保理业务的风险降至最低。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