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详细解读(400余页-图文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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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编背景•一、质量监管形势的需要:明确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授权委托、质量承诺、89号省长令),专项治理常见质量问题,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其中治理质量通病就是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工程质量群众投诉仍时有发生,2013年13个省辖市中最多的质量投诉量近200起,极大耗用了建设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管部门的政府公共资源。解决投诉的有效举措之一就是从源头控制和减少常见质量问题,降低质量通病的发生。•遵照全国为期两年的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部署,江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2014年全省组织十三个省辖市开展常见质量问题的专题防治研究,如扬州和镇江就是水电安装工程通病防治专题实践和研究。各地已积极响应和行动起来,扬州2014年11月召开了安装工程通病防治现场观摩及经验交流会。10月21日召开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会议11月21日xxxx市中和村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6月6日)扬州市2014年水暖电气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现场观摩会(11月12日)•苏建科(2013)586号文《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2013年省质监总站组织修编本标准•组织部署修编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工作的会议纪要•二、标准自身更新的需要:•2006年4月开始实施已有八年,相关规范已作更新(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砼、砌体、屋面、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很多材料和工艺的应用发生变化(自拌砼、预制楼板、板底抹灰等应用减少,预拌砂浆、高强钢筋等应用增加)。•有些条款文字表述不清,存在争议,有些规定经过实践值得商榷(预应力砼管桩进场检验数量、有防水要求房间的砼止水坎浇筑方式等)。•有些分部工程发展迅猛,出现了新的通病,原标准未充分涉及(建筑节能、成品住房、智能建筑等),都需要修编该标准。修编要求前言中描述: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省厅领导要求也很明确:先进性、实用性、适用性。修编主要内容•所有的小章节和条款内容尽量围绕质量通病阐述,剔除了一些关联不大的规范条款。•保留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的编写框架。•增加了建筑节能、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基本规定和装饰装修工程)、智能建筑三方面的通病控制。•根据实际应用状况增加或删除了一些相应条款(如增加了预拌砂浆,删除了自拌砼、预制楼板等内容)•修订了不适用、不精确、应用条件模糊的用语,提高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除了5.2.2、7.1.3、9.5.1为强制性条文,通篇为强制性标准,尽量减少“宜”……,改为“应”……实践中要坚持遵照执行)。•强制性标准,可以应用•推荐性标准(带T),此时•相关规定就变为强制性条•款。在强制性标准中也有•“宜”、“可”“……情•况下”等推荐性条款。•整个标准规定了三条强制性条文:•5.2.2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条文说明】5.2.2本条出自《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5.1.3条。•7.1.3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条文说明】7.1.3本条出自《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第4.1.1条,为强制性条文。•9.5.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条文说明】9.5.1本条出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5.6,为强制性条文。标准正文、条文说明•正文用黑色字体•条文说明用红色字体•提醒、强调之处改为蓝色字体•注释采用()和蓝色字体•每章后及时用黑色字体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标识为1总则•1.0.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本标准。•1.0.1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宗旨和依据。为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2006年我省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对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应用,特别是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大量使用,新的质量通病大量出现,有必要对该标准进行修编,补充完善通病控制内容,使修编后的标准更具有指导性。•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1.0.2明确本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工程,同时也明确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1.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2术语•2.0.1住宅工程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Residentialengineeringcommonqualitydefect•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2.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Residentialengineeringcommonqualitydefectcontrol•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勘察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2.0.1~2.0.3给出的3个术语,是本标准各章节中所引用的、国家和本省现行标准、规范中未曾出现过的术语,主要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在编写时,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和有关资料。•2.0.4裂缝crack•裂缝是指在开灯或自然光下,距检查面1m正视(天棚站立仰视),明显可见的裂纹。•2.0.4建筑物是由许多不同性能的材料组合而成,且几何尺寸大,大自然影响因素多,使得建筑物存在很多裂缝,但多数是客观存在的微裂缝和一些无害裂缝,我们治理质量通病的目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将有害裂缝变成无害裂缝。影响结构安全、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就是有害裂缝。为了有效控制质量和减少纠纷,在本条中提出了裂缝的界定标准,即站在1m地方不能明显看见的裂缝(其裂缝宽度都在0.1㎜及以下),也不明显影响观感质量,这种裂缝为无害裂缝,视为质量合格。•2.0.5划痕scratch•划痕是指表面未破坏,目测观察有明显且无法清洁掉的痕迹。•2.0.5划痕和损伤是有区别的,但国家规范没有明确界定。为了不产生误判,本条对划痕进行了界定,即表层未破坏,目测观察有明显的痕迹,也是无法用清洁的办法来消除掉的痕迹叫划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取消了原总则和术语中“影响安全”的说法,明确质量通病的控制范畴是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安全包括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结构安全不能出现“通病”,涉及使用安全通病还是有的,如栏杆高度、间距、电气漏保等,为了避免混淆概念,作了定义解释的调整,该部分纳入保证使用功能的范畴。3基本规定•3.0.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条文说明变动为正文,强调了建设方的第一主体责任,江苏89号省长令明确)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近期的政策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加强了约束:责任主体负责人授权委托、终身责任承诺、强化施工许可、基本建设手续办理规范化、住宅开发商缴纳质量保证金制度等•3.0.1本条主要明确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为确保本标准的执行,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做法,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具体管理措施:•1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监理单位审查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并明确奖罚措施。•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该项工作落实还有待增强)•3.0.2本条规定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的责任,主要有两条:一是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根据本标准要求采取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二是应将住宅工程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3.0.3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增加了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符合当前由依赖政府监管的“被管”向强化质量终身责任,实现市场和企业监管的“自管”转变的趋势)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3本条主要规定施工单位的责任,一是要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并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二是要报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根据实践经验做法,施工单位具体实施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2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3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控制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4根据批准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技术交底,样板引路。•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控制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6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内容总结报告》。•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4本条主要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即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并针对工程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根据实践经验做法,监理单位在具体实施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评估报告》。•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符合情况。(改变了以往定性的要求,提出了具体工作内容)•3.0.5本条主要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出的要求,以利于从源头上把好关。3.0.6成品住宅应符合以下要求:•1.装修施工图宜在结构±0.00前完成,当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结构修改设计方案,并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1实施成品住宅工程符合节能减排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应积极引导和努力推行。但由于装修设计跟不上,造成主体结构拆拆改改,资源浪费比较严重。因此本条规定了“装修施工图宜在结构±0.00前完成”。并对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结构修改设计方案并报审图审核。因工程尚未竣工,不宜变更责任主体单位,所以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装修施工图中应有断面构造图和节点详图,并应明确主要装修材料的质地、品质、规格。•2.成品住宅工程应先施工样板套,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大面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电气设备、卫生器具等应与样板套相一致;当有变更时,其品质不得低于样板套。•2从这几年成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量投诉情况来看,大部分是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和交付的住宅与样板套不一致等原因引起了用户的质量投诉。样板套是最直接的标准和参照物,而正确开展样板引路,能有效控制和提高装饰装修质量。因此,本条规定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套,并对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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