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生产流通农业科技创新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流通•货物与劳务税(13%低税率)•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注: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农产品生产流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购置节水灌溉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村金融•货物与劳务税•金融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扶贫基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免征营业税。农村金融•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1、户籍管理的风险。由于农业企业一般地处偏远,大部分由农民自发组织,规模小,结构松散,销售对象主要为老百姓的日常消费用品,只有少部分提供给工业企业作原料,因其大部分产品销售是以现金形式通过市场或上门销售方式进行的,不需要使用发票,因此一些农业企业存在不办理或延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2、财务核算水平差。许多农企粗放经营,不核算或者只作简单的核算,有的不设会计,或者不设专业会计,或请人代理,只作简单的流水记录,这些都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3、纳税申报风险。许多农业企业实际从事生产,并且实际发生销售,但是却长期不申报,税务部门限于人手、以及工作考核因素的影响,往往只能帮企业做零申报处理,有的企业将需要开票的收入申报,不开票的收入不申报。涉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4、征、免税界限划分风险。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对购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然征收增值税,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分辨出售方是自产还是购销的真实身份,出现了征管真空,引发了“中间商”借此优惠政策大肆偷逃税的问题。•5、发票使用风险。一是在发票开具上的风险。有的企业不核算,不申报,遇到需要开票的业务就按农户的名义到窗口代开发票,有的企业开票超过实际生产能力,有代开虚开发票的嫌疑,有的企业将非自产产品开具发票;二是在发票取得上的风险。有的企业以“农户+收购”开具发票,以上游多开收购凭证给下游加工企业列支成本、抵扣税款;有的企业不按规定核算,以不规范发票入帐列支成本。涉农企业税收风险成因分析•1、户籍管理方面。一部分涉农企业图省事,把涉农企业等同于农户个人自产自销;一部分农企不理解税收政策,认为一经税务机关就必须纳税,还不如不办为好;还有一部分企业,虽然知道涉农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但认为总归是免税,办不办税务登记无所谓。•2、财务制度方面。由于农业企业粗放经营,地处偏远,加上经营规模小,大部分由农民自发组织,合伙创办,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加上有的投资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理解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不愿意“增加成本”而聘请会计;有的虽有心要请会计,但是由于条件限制,找不到会计;有的即使找到会计,但是或是兼职、或是核算水平比较差,使得其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帐册不健全,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涉农企业税收风险成因分析•3、纳税申报方面。由于部分企业不按规定申报(零申报或未足额申报)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率不高。•4、政策掌握方面。主要是对征免税政策界定不准。有的企业兼营其它应税项目而作免税项目;有的将外购苗木在自己的土地上栽种短期栽种后出售,作自产产品出售;更有的将外购产品直接作自产品对外销售,给农业企业在税收上留下了隐患。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1、针对涉农企业普遍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的情况,重点加强涉农税收的纳税服务工作,对每个涉农企业进行税收事项提醒。•2、抓好涉农企业的建账建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账簿管理制度,不定期检查企业财务管理情况。•3、加强部门协作,做到齐抓共管。取得其他部门的支持与协作,例如农林局、工商部门在土地流转、发放农业补贴款以及工商执照年审时必须取得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纳税信息。•4、加强政策监管,堵住税收漏洞。一是做到以地、以项目核实产出,并按户及时登记台帐,防止企业出现少申报或多开票的现象;二是加强对涉农事项开票的管理,不光是对涉农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对农民自产自销项目开具销售发票也加强核查,防止企业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值税销项免税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核定扣除农产品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1、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涉农减免主要是征前减免,是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入库而直接由税务机关减免的税款,在资金占用方面给予纳税人实惠,在认定手续方面给予纳税人方便。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等实施后,农林牧渔减免项目增多,适用对象扩大,但部分涉农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主要原因是很多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政策,没有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在税收执法中存在没有严格落实税收优惠的风险。•2、对减免管理要求不规范,增加了执法风险。省局《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设立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和所得税减免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在实践中,由于ctais减免税查询功能不完善,基层局普遍存在减免税管理台帐不够健全等问题。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3、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续管理力度不够。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职能限制,以及取消了减免税企业年审检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出现断层,会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4、减免税全部变为备案类后,增大了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目前涉农企业减免税都属于备案类减免,这样既方便了纳税人,也减少了执法程序,但是却增大了潜在执法风险。尤其是备案资料的审核,大厅人员只能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做不到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造成很大的执法隐患;从工作流程上看,对未进行减免税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以及在处罚和加收滞纳金之后,如何补办减免税备案等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从后续监管工作看,由于减免税备案工作的受理、审核都由大厅人员完成,对大厅自身而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对税源管理和税政部门而言,无法及时掌握备案类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涉农减免税执法风险的防范•1、提高对涉农减免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减免税金虽然不需要组织入库,但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并对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纳税服务力度,特别是对这两年新办的涉农企业,做好针对性、个性化政策宣传,做好相关纳税辅导,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使享受征前减免的纳税人也能认识到,及时销售的免税产品也要及时、足额申报免税销售收入,申报减免的应征税金,做好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