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醒认识项目管理中“潜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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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认识项目管理中“潜伏”的法律风险信息来自:发布时间:2009-07-26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发包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条款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资金风险等等,一旦风险发生,损失是巨大的。一些建筑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项目,不能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往往容易被牵着鼻子走,在出现法律纠纷后又不知所措,不仅造成巨大损失,企业的名誉、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清醒认识项目管理中“潜伏”的法律风险,懂得并能熟练运用法律进行风险控制是必须的。我们首先要认识到项目管理中“潜伏”着哪些法律风险。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大而化之,否则,栽倒都不知道。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譬如资信审查。在订立工程合同前,我们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会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使我们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我们始终都是受害者。又如付款条件。若付款条件不明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立难以得到证明,就容易成为维权障碍。这在一些分包合同中比较突出。有些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虽单项工程已经竣工,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还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便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建筑公司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起诉到法院得到法庭的采纳。非但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还还会被追究违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除了上述在订立合同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外,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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