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讲师:孔正堂重庆德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培训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发[2009]130号《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目录第一章突发环境事件概述第二章环境应急管理第三章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第四章突发事件应对第一章突发环境事件概述一、突发环境事件概念二、突发环境事件现状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二、突发环境事件现状8典型重大环境风险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辽宁浑河酚污染事件江苏淮安液氯泄漏事件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江苏盐城市水污染事件江西赣江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云南阳宗海砷化物水污染贵阳电厂污染事故湖南湘江镉污染事件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甘肃血铅超标事件黄河兰州段油污染事件凤翔血铅超标事件陕西安塞柴油泄漏水污染事件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重庆化工厂氯气泄漏事故河南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太原苯泄漏污染事件湖北襄樊癌症村事件广西红水河水质污染事件广西平果酒精废液水污染事件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2004年2月中旬到3月2日,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技改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尿素生产系统产生的工艺冷凝液未经有效处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排入沱江,导致了沱江中下游水体氨氮指标严重超标。江水变黄变臭,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漂浮大量死鱼,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数百万群众和千家工商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事故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一次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组认为: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在技改项目建设中,严重违反环保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位于污染源附近的青白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理所、环保局以及水务局都发现了沱江水质情况的异常,但都没有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切断污染源,负有监督监管责任,川化公司所在的青白江区政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川化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川化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一)基本情况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环境污染确实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平均两天发生1-2起;▲有时一天同时处理7起以上事件;▲事件一般持续2-3个月。近年来全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重大事件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总计6276161110135171安全生产242178395763交通事故182536282552企业违法151222142323其他518252930332010年截至7月底,全国已经发生118起环境突发事件2009年突发环境事件仍以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为主,占总数82.5%。环境污染事件中存在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等特征。据统计,2009年的171起事件中涉及80多种污染物(包括高毒类化学物),涉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有25起。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2010年以来污染事件频发福建上杭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吉林原料桶流入松花江事件大连油管爆炸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韶关镉污染事件2005年12月16日中午,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12月15日,高桥断面监测显示,镉浓度超标12倍多。广东省环保局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查清污染源工作立即开展。在铁的证据面前,冶炼厂的工段长交待了偷排的事情。原来是工厂废水处理一、二系统在停产检修时,为抢进度,将高浓度的含镉废水及污泥直排入北江。与此同时,调查组在韶关冶炼厂马坝分车间,现场发现违法偷排行为——铟加工废水混入冷却水直排入北江,镉浓度为2.37毫克/升,超标23.7倍!污染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就北江镉污染事故处理先后作出五道批示,这在广东环保工作史上是第一次,在全国环保工作中也不多见。当日17时55分,在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后,黄华华省长毅然做出决策:立即启动白石窑削污降镉工程和南华水厂除镉应急工程。通过工程措施和流域联合调水等手段,降低水体中的镉浓度,减少随水迁移的镉通量,实现在飞来峡水库出水时镉浓度降至约0.01毫克/升的目标。(二)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分析外因:1、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加剧了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与频发;2、产业粗放,布局与结构不合理;●结构:目前主要以冶金、化工、有色、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为主。●布局:化工、石化企业一般都建在大江大河两岸或饮用水源上游。3、排污大。排污总量居高不下。COD排放位于世界第一位SO2排放位于世界第一位4、地方为了片面的发展经济,重经济轻环保加速了污染危害的发生。内因(待查):政府监管不力企业监管跟不上失职渎职1监管无制度只引进生产技术未引进环保技术(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2〉操作人员不会操作一知半解(如四川沱江事件就是在强行开车时运营造成泄漏引发的。)主观上:企业把追求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把对外部的不经济性转化给社会客观上: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管理粗放,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弱。3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弱、基础差4〉社会公共管理比较薄弱:预警预测能力薄弱,技术支撑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队伍还未构架起来5〉社会公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类(一)按重大程度划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8)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9)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10)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1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6)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8)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9)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10)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11)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万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