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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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普罗泰格拉(4)格劳孔的观点:对正义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惩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格劳孔3、对智者学派的法律思想的评价智者学派的贡献在于在西方法律思想诞生的早期提出了多元的法律观念,尤其是提出了自然法这种法律思想,对于整个西方自然法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三、苏格拉底法律思想1、对法律的本源作出探讨:认为法律来源于神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自然法效力高于人定法。3、从苏格拉底之死看苏格拉底法律思想——提出对法律正义的探究4、苏格拉底强调守法。并且这个守法是要求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要坚决服从、严格遵守。四、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贡献1、初步开创了法治观念的先河“法律应当具有权威,至高无上,这是理想国的最重要特征。”2、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3、把正义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应当符合道德正义4、将“法”与“法律”第一次彻底的区分开——自然法观念的典型体现5、第一次提出恶法非法的观念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1、著书《政治学》促进了法学的独立3、提出正义论,将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3、法治理论4、亚氏对法律予以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5、亚氏的法治思想“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人免不了感情行使,而感情又是常常变动的,当然就谈不上稳定的问题,而法律恰恰能避免这一缺点。”6、亚氏法治论的历史意义1)启发和推动了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2)促进“法律至高无上”的社会观念的形成3)开启了西方长达两千年的法治传统六、斯多葛派法律思想(1)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整个哲学体系的中心;(2)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了一起;(3)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4)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强调人人平等的观点。对斯多葛派自然思想的评价1、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中世纪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思想一起为资产阶级法学铺平了道路;3、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经过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加工,成为近代西方法学的基础。问题思考:古希腊与古代(先秦)中国两者在的法律和法律思想领域为何差异如此巨大?一、地理环境因素古希腊:周边有比较明确和较高水平的其他法律文明作为参照对象古代中国:周边没有出现过一个发展水平相当的对等文明,没有其他高水平法律文明作为参照对象二、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古希腊:产业结构多样,商贸经济发达;存在大规模的奴隶生产古代中国:产业结构单一,属于农耕文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奴隶生产三、国家社会结构的巨大差异古希腊:城邦政治社会结构多样,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争斗依靠法律调整古代中国:宗法制度下,国家政体与天子家族血缘体系完全重合;社会矛盾主要依靠前法律——“礼”来调整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一、古罗马历史及立法成就简介古罗马历史,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1、“王政”时期(前753年罗马城建立——前510年)特点:法律多为习惯法,很少成文法。2、共和国时期(前510年——前27年)特点: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3、帝国时期(前27年——5世纪中叶)早期:皇帝的敕令和法学家的“法律解答”均具有法律效力晚期:狄奥多西二世颁布了《引证法》规定: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弗洛伦丁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权威。查士丁尼在位时期,着手汇编历代罗马皇帝的法律,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西塞罗的法律名言1)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2)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3)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4)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5)个体的弱小是人们达成最处社会契约的动因。6)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在所有人都受到暴君残酷压制的地方,你能把它称做国家吗。7)法律不是在编制时才发生,乃是和上帝的心意同时发生。二、西塞罗的宪政理论在《论共和国》中提出问题:什么是政府最好的形式(1)西塞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限定了国家的概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国家是一个共同体。”(是西方最早的国家概念)(2)按照统治权的人数,将政体分为三类,并各有优点:君主制——一人统治(优点在于君主对臣民的慈爱)贵族制——少数经选举产生的人掌握统治权(优点在于贵族会议能集中一部分智能)民主制——人民自己是统治者(优点在于全体人民享受者平等的自有)如果能够在混合政体中体现三者的优点,那么就是最好的政府形式)(3)提出罗马共和国的政权结构应由以下机构组成:1、执政官2、元老院3、人民大会4、护民官5、监察官西塞罗提出:这些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应该是相互牵制、限制、保持平衡。这实际上要求一切国家机构和一切官员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使权力。三、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1、西塞罗阐释了自然法的本质和特点:1)自然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法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上帝是自然法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4)自然法永恒地适用于一切国家、民族和一切时代5)自然法只对好人起作用6)自然法是居于实在法和制定法之上的,是无法改变的2、关于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1)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2)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领导,其合法与否要依照自然法判断。(3)由于自然法与制定法是统一的,所有人既要遵守服从自然法,也要遵守服从制定法。在国家中,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实在法只有符合正当的理性才是正义的。——西塞罗3、西塞罗关于法律原则的论述1)平等原则:自然法要求我们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2)公开原则:主张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要公开。3)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者应受到与自己罪行相对应的惩罚。4、西塞罗的财产所有权理论和国际法理论的萌芽1)西塞罗率先明晰了财产所有权的观念。2)西塞罗的著作中可以发现一些国际法中国家条约和战争、战时交往的内容四、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1、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1)公元前4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就已经形成,共和国末期,法学家人数有10人左右。2)帝国前期(前27年—284年戴克里)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人数有数百人。3)帝国中后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阶层(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弗洛伦丁)。2、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特点1)法律思想为罗马帝国统治服务,区分自由人和奴隶,反映出一定的专制独裁主义。2)对法的概念和渊源作了探索(认为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表现)3)对法的体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公法和私法理论3、罗马法学家对法律作出的分类:1)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2)公法、私法(由乌尔比安提出)3)人法、物法4、法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古罗马,法学不但脱离了哲学,而且世俗化程度高,实现了与宗教的分离,成为独立体系。问题:古罗马法学与宗教分离较早也较彻底,其原因是什么?1、罗马宗教发展的特殊性2、法律在罗马对外扩张和巩固统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工商业的发达促使了法律的发达4、法律比宗教在具体操作方面更容易、现实。5、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1)欧洲各国法系除英国外,几乎全部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拉美、日本的私法体系也以罗马法为精髓。2)罗马法为近代法律名词概念的渊源。3)罗马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具有深远影响罗马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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