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outdoorwastewaterengineering(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进行修订而成的。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补充规定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有条件应进行改造;补充规定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进行雨水综合管理;补充规定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补充规定综合径流系数较高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措施;补充规定塑料管使用的条件;补充规定雨水调蓄池的设置和计算;更正生物滤池的设计负荷等。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智慧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政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辰(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支霞辉石红朱广汉陈芸陈嫣陈贻龙肖峻邵尧明周玉文主要审查人:李艺厉彦松孔令勇王秀朵李树苑罗万申1总则1.0.4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1.0.4A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3排水体制seweragesystem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2.1.6A合流制管道溢流combinedseweroverflow合流制排水系统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的水排入水体的状况。2.1.8A面源污染diffusepollution2.1.8B低影响开发(LID)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lowimpactdevelopment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2.1.20A内涝localflooding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2.2符号2.2.1设计流量V——调蓄池有效容积;ti——调蓄池进水时间;β——调蓄池容积计算安全系数;to——调蓄池放空时间;η——调蓄池放空时的排放效率;H1——堰高;H2——槽深;H——槽堰总高;Qj——污水截流量;d——污水截流管管径;k——修正系数。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3.1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3.1.2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3.1.2A排水系统的设计规模,应根据排水系统的规划和普及程度合理确定。3.2雨水量3.2.1采用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有条件的地区,雨水设计流量也可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Qs=qΨF(3.2.1)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s·hm2)];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m23.2.2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3.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在具有十年以上的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宜采用年多个样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年最大值法。若采用年最大值法,应进行重现期修正,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1167(1lg)()nACPqtb+=+(3.2.3)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2)];t——降雨历时(min);P——设计重现期(年);A13.2.4B应校核城镇排水系统排除地面积水的能力,根据城镇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调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根据重现期校核排除地面积水的能力,重现期应采用3年~5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5年~10年,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3.2.3A根据气候变化,宜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应采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3年~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3.2.4A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50年或以上。3.2.5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t=t1+mt2(3.2.5)式中:t——降雨历时(min);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折减系数,管道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1.2,在陡坡地区,暗管折减系数m=1.2~2,经济条件较好、安全性要求较高地区的排水管渠m可取1;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3.2.5A应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4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4.1一般规定4.1.3A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同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2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4.1.9污水管道、合流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应进行闭水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4.1.11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应设置连通管道,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道,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4.2水力计算4.2.2恒定流条件下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21321IRnv=(4.2.2)式中:v——流速(m/s);R——水力半径(m);I——水力坡降;n——粗糙系数。4.2.5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非金属管道最大设计流速经过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1金属管道为10.0m/s。2非金属管道为5.0m/s。4.3管道4.3.2A埋地塑料排水管可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4.3.2B埋地塑料排水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工程条件、材料力学性能和回填材料压实度,按环刚度复核覆土深度;2设置在机动车道下的埋地塑料排水管道不应影响道路质量;3埋地塑料排水管不应采用刚性基础。4.3.2C塑料管应直线敷设,当遇到特殊情况需折线敷设时,应采用柔性连接,其允许偏转角应满足要求。4.3.4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污水和合流污水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必须采用柔性接口。4.3.4A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层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4.3.9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4.3.10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和排空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置排气装置。设计压力管道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排气装置有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4.4检查井4.4.1A污水管、雨水管和合流污水管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4.4.1B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闭水试验。4.4.6A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宜和井体分离。4.4.10A检查井和塑料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4.4.13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4.7雨水口4.7.1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4.8截流井4.8.2A当污水截流管管径为300mm~600mm时,堰式截流井内各类堰(正堰、斜堰、曲线堰)的堰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d=300mm,1(0.2330.013)jHQdk=+⋅⋅(4.8.2A-1)2d=400mm,1(0.2260.007)jHQdk=+⋅⋅(4.8.2A-2)3d=500mm,1(0.2190.004)jHQdk=+⋅⋅(4.8.2A-3)4d=600mm,1(0.2020.003)jHQdk=+⋅⋅(4.8.2A-4)50(1)jdrQnQ=+⋅(4.8.2A-5)式中:H1——堰高(mm);Qj——污水截流量(L/s);d——污水截流管管径(mm);k——修正系数,k=1.1~1.3;n0——截流倍数;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4.8.2B当污水截流管管径为300mm~600mm时,槽式截流井的槽深、槽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H2=63.9·Qj0.43·k(4.8.2B-1)式中:H2_——槽深(mm);Qj——污水截流量(L/s);k——修正系数,k=1.1~1.3。B=d(4.8.2B-2)式中:B——槽宽(mm);d——污水截流管管径(mm)。4.8.2C槽堰结合式截流井的槽深、堰高,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根据地形条件和管道高程允许降落可能性,确定槽深H2。2根据截流量,计算确定截流管管径d。3假设H1/H2D(mm)比值,按表4.8.2C计算确定槽堰总高H。表4.8.2C槽堰结合式井的槽堰总高计算表H1/H2H≤1.31/H21.3300H=(4.22QjH=(4.08Q+94.3)·kj+69.9)·k400H=(3.43QjH=(3.08Q+96.4)·kj+72.3)·k500H=(2.22QjH=(2.42Q+136.4)·kj+124.0)·k4堰高H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H1=H-H2(4.8.2C)式中:H1——堰高(mm);H——槽堰总高(mm);H2——槽深(mm)。5校核H1/H24.14雨水调蓄池是否符合本条第3款的假设条件,否则改用相应公式重复上述计算。6槽宽计算同公式(4.8.2B-2)。4.14.1需要控制面源污染、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防治地面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