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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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一、为了能使基层单位全面了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定价格掌握的原则,以及收费应注意的事项,故将《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分类和项目说明等有关内容,分别全文列示于卷首和相关类别及项目中,以便准确地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同时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具体情况,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以“*”标记注明,按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顺序分别列于《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有关分类说明或项目的后面,请一并贯彻执行。两者不一致的,以我省补充说明为准。二、《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设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8个栏目。三、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A为挂号费、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收入。患者发生的全部费用,随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归类,血费计入其他收入。四、医疗服务项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规范(试行)》规定的3966项,以及因技术设施分档和使用各种方法的子项目。其中未列价格的项目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目前尚未开展的项目或使用的方法,医疗机构今后开展这些项目或采用有关方法时,以及申报新增项目时,均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执行。五、项目编码。《规范(试行)》按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为九位数。由于《规范(试行)》对同一医疗技术服务内容不以使用设备、试剂不同分别立项,以及因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设施的差异,一个项目可分设若干档次计价等规定,因此,有些医疗服务项目需在五级以下增设子项目,我省规定子项目的识别码分别为①、②、③……按子项目数依次列于原项目的后面,编码为十位数,分别列示各自的价格。如:编码250101005网织红细胞计数(RET)一项,《规范(试行)》说明可使用镜检法、仪器法、流式细胞仪法三种方法检测,则分别列示为250101005①镜检法、250101005②仪器法、250101005③流式细胞仪法,若价格相同,即在说明栏注明某法相同,不再单列子项目。六、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此次制定的《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为政府指导价格,并分省、市、县三级定价。根据《规范(试行)》说明规定应增收或减收的事项,均直接在有关项目说明栏列示具体价格,属于我省规定的内容以“*”表示。为了严格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对指导价格的形式和内容规定如下:1.医疗项目上浮的范围:手术项目(编码为330000000)允许上浮15%,下浮不限。上浮的范围限于指导价,说明加收的内容(含一次性物品)不得上浮。2.实行最高限价的范围: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项目。3.医疗机构执行上下浮动价格,应相对稳定,变更价格应及时公示于患者,并保留相关文档以便查阅。七、医疗机构按照《规范(试行)》项目内涵规定,为患者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过程使用的材料等,无论其是否为一次性物品,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另收费用。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年)》执行。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目录所列名称应和项目除外内容一致,按进价加5%收费,需新增加的一次性物品品种应上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增列后执行。八、凡医疗机构内部协定的血常规、乙肝×项以及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保偿等复合检查治疗项目,均应按所提供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计算收费(未列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并应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和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九、医疗机构不得经营与医疗无关的商品。十、使用说明及加“*”标注的内容由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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