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扶持和鼓励我市LED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LED创新型企业认定资助第一条申请LED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通过自主研发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新产品);(二)从事LED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应用、装备和器件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三)企业在东莞注册成立满1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研发人员不低于20%;2(五)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第二条企业取得LED创新型企业资格后,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市和镇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全部奖励。第三条LED创新型企业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四条LED创新型企业每年4月认定一次,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每年认定的LED创新型企业不超过20家。第五条申请单位需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知识产权证书、各级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奖励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研发人员清单及职称、学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第六条LED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流程:(一)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对相关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以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拟认定名单;(三)市科技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上报市政府;3(四)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年度LED创新型企业名单,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七条LED创新型企业资助请款流程:(一)LED创新型企业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以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二)市科技局审核企业请款材料后,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拟资助额度,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三)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四)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名单及额度,并将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二章LED科技专项资助第八条科技项目资助包括LED公共技术性服务平台、LED关键技术突破以及重大项目产业化贴息资助项目。第九条项目申请流程:(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东莞市LED产业专项申报指南》;(二)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考察,根据专家综合意见提出拟立项清单及资助额度,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4(四)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以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五)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及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六)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文件,并将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三章LED产品认证或检测资助第十条申请资助范围:(一)符合认证或检测资助的LED产品是指本地研发和生产的外延片、芯片、LED照明产品、LED显示产品(包括LED背光源)及其它功能应用产品。(二)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是指具备电光源和LED产品检测能力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或经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符合资质的认证机构是指具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CQ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UL)、欧洲共同体认证(CE)等认证资格的权威机构。(三)产品认证补贴包括CQC认证、CCC认证、UL认证和CE认证。第十一条资助内容及标准:对由本市单位进行的检测和认证工作,所发生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对由市外单位进行的检测和认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5(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LED研发或生产的LED企业;(二)企业对送检产品拥有1项以上专利(新产品)。第十三条LED产品认证或检测资助项目每年4月受理一次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认证或检测项目。第十四条申请单位需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LED产品认证或检测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项目发生认证或检测费用的证明材料;(三)与产品有关的专利(新产品)证书;(四)产品认证或检测所产生的费用明细;(五)与检测或认证机构签订的LED产品认证或检测合同书;(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认证证书。第十五条资助申请流程:(一)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在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的检测和认证费用可由该中心集中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及额度,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三)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四)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文件,并将信息6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四章LED专业展会资助第十六条资助对象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或市LED行业协会(联盟)。第十七条资助范围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广东省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主办的LED专业展会和照明专业展会;国家LED和照明相关行业协会(联盟)主办的专业展会;东莞市政府主办的有关LED和照明专业展会;其他专业性强、影响力大的国内LED专业展会(符合条件的境外展会由东莞市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给予资助)。每年的展会资助范围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发布。第十八条资助内容及标准:参加展会所支付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参展面积最高补助400元/平方米,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第十九条LED专业展会资助项目每年4月受理一次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参展项目。第二十条申请单位需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LED专业展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申请单位的资质认定证书;(三)项目发生费用的证明材料等(包括合同书、发票);7(四)其他证明材料(展会邀请函、展位照片等)。第二十一条资助申请流程:(一)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及额度,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三)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四)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文件,并将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五章LED重大装备资助第二十二条所采购的重大制造装备或生产线必须是投资衬底材料、外延片、芯片制备、封装等产业链关键环节而新购置的主要装备或成套设备,主要补助氢化物气相外延设备(HVPE)、自动焊线机和自动固晶机等重大装备的购置。第二十三条申请重大装备资助的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按照国内、东莞市制造的装备,分别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40%、60%给予补贴;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有生产但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而必须进口的LED关键设备,市财政按照设备购买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的重大装备资助费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淀积设备—MOCVD除外)。国产装备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水平的,市财政不再对本类进口设备给予补8贴。第二十五条购置LED重大设备资助项目每年4月受理一次。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购置LED重大设备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设备购置正式合同、购置发票(属进口装备的提供进口报关单)及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资助申请流程:(一)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综合意见确定拟资助名单及额度,再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三)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四)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及额度报市政府批准;(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文件,并将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六)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后,在装备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或进口报关单)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财政补贴”印章,再由市科技局退还给企业。9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及重大装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重大装备获得市财政资助后5年内,若企业迁离我市,或将设备转让、赠与、租赁给第三方的,企业应主动向市财政退回相关资助经费。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购置MOCVD设备资助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投产后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我市,并且承诺设备正常投产后5年内不迁移到市外;(三)申请单位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掌握LED外延片关键技术;(四)所购置的MOCVD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至2015年底累计购置数量不低于15台或总装机容量不小于600片。第三十条根据设备的先进水平,对每台MOCVD设备给予800-1200万的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价格的50%,每个企业最多补贴60台。申请方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针对企业的投资规模、自主技术水平以及配套项目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每年的MOCVD设备资助类别及标准由市科技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予以发布。第三十一条项目申请方式:10(一)申请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三)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并报市政府;(四)市科技局下达项目同意立项复函。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市财政资金补贴时,每批申请补贴数一般不小于3台或总装机容量不少于120片(累计已达到15台或总装机容量达到600片以上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一)《东莞市购置MOCVD设备资助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设备购置正式合同、购置发票(属进口装备的提供进口报关单)及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四)企业和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在2015年前购置的MOCVD设备达到15台或总装机容量达到600片的订购合同。(五)企业出具正式书面承诺函,承诺至2015年底实际累计购置的MOCVD设备达到15台或总装机容量达到600片。如若达不到要求,承诺全额退回所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六)其他证明材料。第三十三条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设备到位后拨付50%,设备调试完毕并正常投产后拨付50%。第三十四条资金补贴申请流程:(一)申请单位登陆,进入申报系11统填写《东莞市购置MOCVD设备资助申请表》;(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和考查设备现场并确定拟补贴数量和补贴金额;(三)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四)市科技局将拟补贴数量和补贴金额报市政府;(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并将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六)市财政局在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后,在设备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或进口报关单)原件上加盖“已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