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制造业2012年度税务风险防范边志广前言2012年经济及税收形势2011年以来,世界经济趋于低迷,欧债危机或引发全球经济二次触底,中国外贸形势严峻的同时,国内经济增速趋缓,加之我国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势必会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下降。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所以今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形势非常严峻。2012年1月11日,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部署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对稽查工作作出了批示: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理念,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开创税务稽查工作新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作了《求真务实稽查工作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的工作报告,强调2012年是重要的一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继续狠抓重点案件的查处;提高稽查执法质效;深入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切实加强稽查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队伍作风建设。生产加工制造企业无法回避纳税问题,但财务处理方法不同,结果就不一样。生产加工制造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利润计算与分配等哪些环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是这次课程的主题,帮助企业防患未然,规避风险。第一部分、2012年以来最新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体账务处理:增值税报表编制方法:2、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开票、账务处理、报表填制)(附件)3、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开票、账务处理、报表填制):(附件)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会计处理(注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实际工作中可以简化: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附件)上海已试点,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都已经提出试点申请第二部分、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及运用(附件)第三部分、生产加工制造业涉及的税种最常见的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一)收入项目涉税风险点1、政策依据(1)收入总额的构成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举例说明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备条件的免税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资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力,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这些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⑤利息收入;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利息收入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没有关联关系)思考题: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收利息纳税吗??【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⑥租金收入;(附件21)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各项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收入总额确认和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投入产出的比率评估检查)(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买一赠一不是赠送,理解成捆绑销售)思考题:买一赠一的财税处理?比如买车送装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8-28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