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12-24来源:本站编辑: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各项目单位:现将《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2015年9月6日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民政部门主导、专业团队运营、多方力量合作、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行模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培育基地和展示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聘请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其提供各项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孵化基地建设。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培育扶持功能。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二)提升能力功能。帮助入驻的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供制定章程、承接项目、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组织架构上帮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提高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自治发展等方面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三)整合资源功能。整合资金、信息、政策、人才等各方面资源,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搭建平台、提供渠道,实现各类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社会组织可提供的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集中发布、解读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有效对接。(四)引导规范功能。塑造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公益理念,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活动、按章办事、诚信自律,并倡导和推动行业自律。(五)成果展示功能。展示本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本地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六)公益人才实训功能。面向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实践岗位,安排大学生公益实习、社工和志愿者实践等服务,为相关公益人才创造学习公益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和提升公共服务管理能力的条件,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改革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第三章服务对象及内容第五条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等领域,重点孵化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形成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定位于三类社会组织。(一)萌芽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二)初创型社会组织:刚登记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三)枢纽型社会组织:组织发展方向明确,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业务模式相对成熟,资源广、实力强,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对社会组织起到示范、带动和支持作用的社会组织。第六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一)基础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基础设备,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二)能力建设。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组织战略规划、团队发展、项目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筹款、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与支持。(三)资源平台。共享基地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获得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七条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第八条江西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各级孵化基地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省、市、县民政部门为本辖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一)研究制定本辖区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二)编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年度预算;(三)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四)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五)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六)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第九条孵化基地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具体职责:(一)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及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期间的后勤服务,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二)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民政部门;(五)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职责:(一)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二)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三)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四)为入驻组织提供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第十一条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4.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5.财务年度报表;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已备案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4.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程序:(一)受理。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二)初审。第三方运营机构组织专业团队对申请主体负责人的品格、能力、经验及运行模式、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出具初审意见。(三)审核。由民政部门审定同意入驻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四)公示。审定结果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五)签订协议。入驻组织将与基地运营方签订入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第十三条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近三年内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二)近三年内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三)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诚信不良记录的情形;(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第十四条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二)社会服务活动要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5次,其中较大规模活动不少于2次;(三)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营利性活动;(四)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入驻社会组织按月、季、半年、年向基地运营服务供应方送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审查和评估工作。第十六条基地运营服务供应方应定期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送民政部门。第十七条江西省民政厅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孵化基地组织调研考察、评估工作。第十八条社会组织从入驻日起满半年的,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月内迁出孵化基地:(一)入驻后半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二)出勤率低于正常水平的;(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四)按规定应当参加年检,但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的;(六)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第十九条孵化基地的资金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运营机构终止孵化项目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将孵化基地资产移交给下一个承接孵化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从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事业的单位。第二十条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章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