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干部廉洁指数评价预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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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指数”评价预警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整合、利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情信息,构建以廉政档案为载体的廉情预警机制,有效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和行政问责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洁指数”是指依法将相关部门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情信息进行综合采集和科学认定,按照设定的分值进行量化扣分,一定时期内积累而成的廉洁分数。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指数”评价预警工作遵循及时采集、科学评定、公开公正、有效预防的原则,注重对党员领导干部阶段性预警与连续性监督的有机结合。第四条对达到一定“廉洁指数”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蓝黄红”三级进行预警。-2-第二章评价对象及内容第五条“廉洁指数”的评价对象是党的组织关系隶属市委管理的现职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第六条“廉洁指数”评价的内容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和行政纪律情况。具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政准则》以及违反《齐齐哈尔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情况,重点将党员领导干部被批评教育、信访谈话、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等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三章采集方式第七条廉情信息采集主要包括问卷调查、述廉评价、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和相关单位情况通报等方式。(一)依据问卷调查掌握廉情信息。每年定期向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情况进行集中测评。(二)依据年度述廉掌握廉情信息。通过开展县(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科学评价。(三)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日常工作掌握廉情信息。通过围绕党风、宣教、纠风、效能监察、信访举报、案件检-3-查、执法监察等开展监督检查,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四)依据相关单位情况通报掌握廉情信息。通过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审计局等部门向市纪委通报的信息,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第四章信息采集制度第八条建立廉情信息采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审计局。由市纪委负责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结合工作实际就廉情信息采集等工作提出要求。第九条建立廉情信息采集分工负责制度。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完成。(一)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提供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及干部监督工作相关情况;(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举报、控告申诉、调查核实以及对党员领导干部所做的处理等情况;(三)市审计局负责提供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单位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纪违法等情况;(四)市纪委负责将本单位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情信息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的廉情信息一并进行-4-综合汇总,如实记录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情况。第十条实行廉情信息专人管理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信息采集员,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本单位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情信息。第十一条建立廉情信息逐级上报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规范内部廉情信息的认定、审批程序,畅通报送渠道,确保本单位内部掌握的廉情信息能够及时、真实地通过信息采集员进行上报。第十二条建立廉情信息定期上报制度。信息采集员要于每月的30日前,将本单位当月掌握的廉情信息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廉情信息采集审查表》,连同结论性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给市纪委党风室。对缓报、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建立廉情信息零报告制度。当月未掌握廉情信息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要将空白《采集审查表》签字盖章后进行报送,保证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严肃性。第五章评价标准第十四条“廉洁指数”评价实行百分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扣分。第十五条在“廉洁指数”百分制中,问卷调查情况占2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情况占-5-3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占1分,其余94分均为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掌握和通报的廉情信息情况。第十六条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不利、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尚未构成立案的,或因违反我市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被行政问责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相应扣分。(一)被批评教育的,每次扣2分;(二)被信访谈话的,每次扣3分;(三)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四)被诫勉谈话的,每次扣6分;(五)被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的,每次扣8分;(六)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其“廉洁指数”为0分。第十七条因各单位、各部门制度建设存在漏洞或不廉洁隐患、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相应扣分。(一)被予以工作提示的,该单位分管领导每次扣1分,主要负责人每次扣1分;(二)被予以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该单位分管领导每次扣2分,主要负责人每次扣1分。第十八条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不利、违反廉洁-6-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被国家、省、市媒体曝光的,对党员领导干部每次分别扣10分、8分和4分;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5分、10分和4分。第十九条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相应扣分。(一)免于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2分;(二)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每次扣18分;(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扣20分;(四)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每次扣15分;(五)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每次扣18分;(六)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每次扣20分;(七)受行政降级处分的,每次扣25分;(八)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廉洁指数”为0分。(九)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到行政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扣分标准。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除按上述标准对本人扣分外,每人(次)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1分。第二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分管单位或部门的科级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该分管领导1分。第二十一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被责-7-任追究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予以扣分。第六章预警处置第二十二条对“廉洁指数”低于95分(含95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蓝色预警,由市纪委向当事人及其主要领导发出警示提醒书,进行教育警告。当事人一年内不得推荐各类表彰、原则上不予审批出国(境)。第二十三条对“廉洁指数”低于85分(含85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黄色预警,由市纪委向当事人及其主要领导发出警示告诫书,进行告诫谈话。当事人一年内不得推荐各类表彰,原则上不予审批出国(境);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建议市委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第二十四条对“廉洁指数”低于65分(含65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红色预警,由市纪委向当事人及其主要领导发出警示诫勉书,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推荐各类表彰,原则上不予审批出国(境);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建议市委对其进行免职处理。-8-第二十五条年度内党员领导干部有被蓝色预警的,1人(次)扣该单位本年度综合考核廉政建设分1分;有被黄色预警的,1人(次)扣该单位本年度综合考核廉政建设分2分,扣完为止。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黄色预警的,按最高分值扣分。第二十六条年度内有2名(含2名)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被蓝色预警,或有1名(含1名)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被黄色预警或红色预警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年度综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推荐各类表彰。有2名(含2名)以上被红色预警的,建议市委对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被实施预警后,连续一整年没被扣分、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并与市纪委签定廉洁自律保证书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指数”可恢复到98分,重新进行量化评价。预警记录如实记入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对预警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结果报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评价预警情况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将于每年年底由市纪委向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将被扣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指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由单位向本人进行反馈。第二十九条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评价预警及分析情-9-况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后,每年年底或随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抄送给市委组织部部长,作为市委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廉政依据。市纪委根据掌握的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指数”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现状,适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专题报告,为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第七章廉情信息的管理第三十条全市廉情信息的管理、录入、统计汇总、查询等日常工作由市纪委党风室负责。并定期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指数”和处理结果装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第三十一条做好廉情信息的归档保存工作。市纪委党风室要将接收的廉情信息原始材料进行编号留存和归档。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要将通报的廉情信息在本单位内进行备份和归档,以备查询。第三十二条做好廉情信息的保密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采集员的管理和培训,做到廉情信息专人管理、专机录入,确保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情信息不外传、不外漏。第三十三条实行廉情信息签批制度。各联席会议-10-成员单位通报的廉情信息和佐证材料要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盖章后方可上报。市纪委党风室要将接收的廉情信息归纳整理,并将使用意见提请市纪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进行录入。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或查询“廉洁指数”时,要填写《查询单》,经市纪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查询和使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非中共党员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做好“廉洁指数”评价预警工作。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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