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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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管理制度为夯实新入厂工人安全思想意识,提升安全技能操作水平,使每一位新入厂工人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掌握相关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岗位三大规程,进一步规范岗前培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新入厂工人必须进行强制的岗前培训,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条新入厂工人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队级)、班组级三级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签订师徒帮带协议。第三条新入厂的工人(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员),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由有经验的工人带领实习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厂级培训时间为7天;车间级培训时间为10天;班组级培训时间为14天。第四条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及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第二章岗前培训内容第五条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选煤厂概况及系统工艺介绍;2、选煤厂安全规程及安全基础知识;3、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4、从业人员权利及义务;5、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上级安全文件、会议、指示及精神;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六条车间(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本车间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2、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3、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4、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七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知应会及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岗位设备参数及运行状态;3、岗位作业标准及作业流程;4、隐患排查、治理及汇报流程;5、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6、有关事故案例;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章岗前培训管理第八条选煤厂厂长对岗前培训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岗前培训工作负管理责任;安监科对岗前培训工作负管理责任,并对厂级培训工作负直接责任;车间(队)对车间级培训工作负直接责任;班组对班组级培训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新入厂工人岗前培训合格后,由车间(队)建立一人一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试卷、师徒帮带协议、其它。第十条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必须安排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熟练的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切合岗位实际,讲解要通俗易懂,并进行教材备课。第十一条新入厂工人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培训时间3天至5天,仍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级培训或实习,交回人力部门处理。第四章岗前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新入厂工人岗前培训不规范或考核不合格就安排上岗的,处罚作业人员100元/人次,处罚部门负责人500元/人次。第十三条新入厂工人未经岗前培训就上岗作业,未签订师徒协议就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部门负责人2000元/人次。第十四条各项培训记录填写规范、试卷批阅不真实的,每处处罚记录者50元。第十五条未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进行培训的,处罚培训者200元/人次。第十六条岗前培训期间,新入厂工人迟到、早退,或玩手机、睡觉等干与培训无关事情的,处罚被培训者50元/人次。第十七条岗前培训期间,新入厂工人无故不到者,视为旷工,按选煤厂劳动纪律相关规定考核。第十八条违反其他规定或要求的,参照选煤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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