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公务用车的申请省财政厅:我单位原有一台红旗CA7220型轿车,该车1997年8月购入,属我单位在编车辆。由于我单位车辆较少,该车使用量较大,行驶里程已达到30万公里左右。而且该车的发动机是488型机器,由于频繁使用,严重老化,维修费用特别高,尾气排放也严重超标。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单位在2010年1月在交警部门对该车进行了报废。但是由于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不了解,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首先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批,致使该车现仍在我单位固定资产帐上。通过这次国有资产的专项检查,我们希望将该车进行处置,恳请省财政厅予以审批。当否,请批示。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