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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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主讲人:杨东华工作单位:厦门中韬华益税务师事务所中国税务学会培训讲师电话:0592-5087308传真:0592-5110031E-mail:tony68y@sohu.com,tony68y@hotmail.com培训提纲一、税务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二、税务处理(处罚)分析三、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四、税务查账中的常见问题五、正确处理依法维权与协调沟通的关系3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第一讲、税务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税务稽查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计划稽查形式:日常、专项、专案【案例1】稽查局的职责、权限2006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某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1—5月份的会计资料。经检查发现该公司05年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一份,金额3000元;05年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所得额的费用5万元。该公司当年亏损12万元。稽查局检查人员拟做如下处理: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处以200元罚款。2、根据《征管法》第64条第1款,处以1万元罚款。【问题】稽查局是否有上述行为的处罚权?【分析】稽查局≠税务局《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细则并未明确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在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注意】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目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启示】1、虚报亏损未构成少交税款的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2、稽查局长的权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国税函〔2003〕第561号)【案例2】查帐、调帐权限2006年8月27日,W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署名举报,称W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入帐,大量的帐外资料存在财务经理的笔记本中.稽查人员首先检查了笔记本,发现举报基本属实.因当时未带相关拷贝工具,就将其笔记本与其它财务资料一起开列在调帐清单上,拟调回局里进行检查,但税务人员对能否调取其电脑产生争议。其间,趁税务人员不备,财务经理将笔记本带走,约10分钟后经理回来,但电脑中相关资料已被删除.。(电算稽查问题后讲)【问题1】稽查人员能否调取存有帐薄资料的办公用具,如文件柜、电脑等?【分析】“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税务机关不可以调取存有帐薄资料的办公用具,如文件柜、电脑等。【问题2】稽查局长是否有调取帐薄的审批权限?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问题3】调取账簿之后在限期内查不完怎么办?《实施细则》并明确规定【问题4】税务机关能否调取当年度的帐薄?《细则》: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当年的账簿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日内退还。国税发〔2003〕47号:特殊情况【启示】1、2、3、4、【案例3】稽查程序某县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06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从职工宿舍中搜出一本帐外帐,同时经县局局长批准,对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案例分析】国税部门存在哪些违法行为?该公司如何应对?1、未按法定程序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3、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4、处罚程序违法。5、是否受理的裁决超越了法定期限6、县国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7、15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启示】1、谨慎应对未事先通知的检查。【准备工作】(1)收集资料、熟悉政策。申报资料、网站资料(如:X水公司)(2)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2、有权拒绝违反程序、超越职权的检查。【案例4】调查询问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发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业主高某承认,在2005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高某不服上述决定,将稽查局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对此,稽查局除《询问笔录》外,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焦点问题】仅凭询问笔录能否定案【法理分析】【本案启示】1、2、3、4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W市金牛织造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种棉布,根据客户定单安排生产,基本无库存.购进棉纱后送浆纱厂浆洗合股(经线\纬线),再自己织布或委托其外协厂加工.2004年11月W市稽查局在对其进行调帐检查时,调取了该企业部分帐外资料(如:仓库发货记录,车间生产记录,部分销售合同等).经检查,该企业帐薄只记载了开具发票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编造成本,仓库保管帐也是根据发票开具情况由财务人员做的假帐.履行法定程序查其银行对帐单,发觉与银行帐严重不符.外调取得了40多家外协厂为金牛公司织布的证据:收取加工费记录复印件,记载加工情况的帐页复印件(有些户未设帐),企业签字盖章的受托加工情况说明(包括织布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及送货时间等).【案例5】稽查证据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稽查人员根据外调材料分品种核对其帐簿记载情况.比如斜纹方格布有3家外协厂共为其加工了8万米,而金牛公司帐上只记载了自己本厂生产销售了3万米,且无库存.还检查到部分不能抵扣的发票.企业签字认可.比如(如图)浆纱厂(小规模)化工厂(一般)金牛公司(一般)购浆纱用淀粉,石蜡,平滑剂等,发票开给金牛支付浆纱费,对于浆坏的纱要扣款了解生产工艺【问题焦点】企业未签字盖章的资料能否作为稽查定案的依据?【法理分析】【处理结果】【本案启示】12317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启示1】关于证据。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四)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五)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六)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七)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启示2】查询账户取得对帐单大于银行帐的记录,能否作为隐瞒收入的证据?【启示3】存有异议的可以不签字盖章吗??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启示4】拒绝检查会导致怎样的后果?(见下一案例)【案例6】拒绝检查的处理2004年9月,W市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分设两个财务,做两套帐,偷逃税款。。。经过盘其库存,发觉帐实不符差别较大.鉴于该公司有关资料已毁,难以查帐征收,稽查人员决定根据该公司主要材料购进量\单位产品耗用量以及其用电量等相关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利润水平等因素进行核定征收.【案例分析】1、核定征收2、税收处罚《征管法》第70条、72条【本案启示】【注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案例7】电算化稽查问题XX超市检查(POS机、销售统计、故障)【相关政策】征管法第20条\细则26条\国税发〔2003〕47号【检查方式】检查调取资料的方式主要有:【稽查难点】A、B、C【证据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案例8】案件审理XX公司随货赠送、销售返利案例【审理内容】对部分案件进行实地复核、审理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证据的合法性。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当;具体行政行为援引法律问题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先告知,后下处罚决定;审查法定时限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适用63条的是否构成偷税罪,是否移交【本案启示】【案例9】纳税评估XX保温材料厂.税负分析\损耗【稽查与评估】纳税评估:(国税发[2005]43号)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通过计算机预警选户和人工选户来确定评估对象将评估的过程、结论及处理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无异常的,经审批后归档。评估结果的处理:(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2)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日常检查是指不涉及立案及涉外税收审计的日产管理。(3)移送税务稽查23日常检查与稽查的协调机制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已经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征收管理部门不再对涉及账簿和记账凭证的事项和内容进行检查。24第二讲,税务处理(处罚)分析一、税法的效力层次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1、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1)《征管法》第91条:税收条约、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办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按协定办理。2、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25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政规范。(1)为执行税收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税收行政事项。即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如:《征管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依法制定的税收行政管理事项。即税收单行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64、税收规章(1)部门税收规章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范。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地方政府税收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275、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渊源(《立法法》没有设定);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规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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