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税法下的税务安排与风险管理讲授人黄德汉关于中国特式的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A、现实纳税环境下的税务筹划空间问题;B、目前税收法规的标准、系统性与严谨性问题;C、现行税收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问题;新税法下的税务安排与风险问题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返程投资、避税港、订单来源单一)1、对外资的判定问题2、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问题4、商务部2006年10号令的问题5、相关的架构调整问题小案例:我国首例补征税款超亿元的反避税调查个案苏州国税局对某从事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给我们的启示*税务机关的发现过程:对跨国交易评估。*为何被选为稽查对象?企业产品100%出口销售,主要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根据跨国交易风险特征判定,来料加工业务往往是关联交易,但企业申报数据显示,该企业连续两年只做了跨国交易申报,未做任何关联交易申报。之后对企业实施了重点评估。发现该企业100%产品均销往一家位于避税港的公司。*企业的第一反应:明确否认与避税港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取证调查:(略)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跨国税源控管,拓宽渠道收集各类信息,如企业申报数据、审计报告、集团财务报表分析、上市报告等,研究跨国交易中的税收风险特征,把握跨国税源流动规律,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作为跨国税源日常管理的主要手段。税务部门汇集企业组织架构、贸易方式、关联交易、核算模式、经营指标、行业发展等多方面动态、静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从收入成本的系统分析拓展到内控制度测试、功能风险定位、跨国交易跟踪、财务指标复核、行业趋势分析,最后描绘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2、关于所得来源的的判定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小案例一:从江苏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引发思考YZ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将其所持的一部分股份(26.75%)转让给14个境内外的企业,这26.75%的股权在工商局一次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其中9%的股份在境外转让给境外的5个股东,这9%的股权转让在境外实现1.02亿美元的增值,在中国未申报缴纳所得税;2008年6月税务机关成功追缴企业所得税7163万元。*税务机关如何获取相关信息的?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所作的相关工作1、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外方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相关的合同资料;2、向境外原股东通报相关情况;3、认真整理国内相关税收法规和税收相关协定中涉及股权转让收益的条款;4、就企业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预案;5、分析企业股权变化的全过程;*企业的相关陈述1、股权在境外交易、境外完成,属境外劳务;2、根据双边协定,缔约国(即中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的另外一方缴税,不应在中国缴税;3、根据税收双边协定,股权转让必须达到25%,而增值的股权转让只有9%;*税务机关的征管新动向通过支付方锁定管理对象;重点关注运用跨国资源较多的企业、与境外公司交易频繁的企业、使用境外技术较多的电子设备制造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管控和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与管理;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合作;*相关的启示(略)相关案例(邮件问题)3、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发〔1996〕008、京国税二〔1996]084预缴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国税函〔1994〕30、京税二〔1994〕418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思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给税务管理带来的挑战。4、关于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关于转让财产收入中股权转让收入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设立于1998年,股份由中国大陆公民李先生和王先生持有,其中李持有90%的股份、王持有10%,A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以生产汽车配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至2005年6月30日净资产约人民币1.15亿,同年7月一境外投资商提出入股A公司,随即进行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2005年12月31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2亿元,中外双方认可A公司的估值为人民币2.3亿元;境外投资者入股A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为:境外投资者注入折人民币1.5亿元的资金给A公司占A公司35%的股份,这35%的股份由李、王先生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李、王的股份同比例稀释,增资扩股后,由外商负责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外销。问题:1、A公司收到1.5亿注入的资金多少应计入实收资本?2、李、王先生在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中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6、关于扣除的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案例一、(邮件问题DRF案例)小案例二:从一企业支付香港某公司咨询费给我们的启示7、融通资金的利息产生问题1、实施条例第38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关于资本弱化(财税2008121)相关链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债权性投资的相关范围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3、关联方企业与个人之间资金融通产生相关问题;8关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问题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国税发〔2008〕86号文相关问题:没有营业收入的集团总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产生的问题;优惠政策的运用问题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八十三条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9、关于规定固定资产产生的问题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注意:固定资产实质的判定问题、标准判定、取得固定资产原值的的确定问题(未竣工验收、生产线试生产产生的问题、建造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问题、附属设施问题)、新折旧年限的适用时点、残值等。}10、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11、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关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1、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纳税调整2、企业在经营活动如何应对特别纳税调整的挑战?12、关联交易的其他相关问题关联方关系与交易的判定问题税收法规对关联方关系(主要是关联企业的)界定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表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三)融通资金;(四)提供劳务;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条例一百零九至一百二十三条(114)}关于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关于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