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影响评价招标文件(金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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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评价招标文件招标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1.1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招标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2发标书日期: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时间: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地址:邮编:3项目名称:安邦保险金盏全国后援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于自筹4招标方式:邀请招标5工作周期:15日历天6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交通影响评价资质或城市规划甲级以上资质。7投标人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交通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8投标人需提交资料(可传真):营业执照副本,交通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近三年(2008年至今)有过二项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9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5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备案和编号的“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0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90天。11投标文件份数: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第二册《技术方案》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续上表序号内容12外层封套内容:(项目名称)工程交通影响评评价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本文件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封1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月日时,递交地点:14开标时间:2011年月日时,开标地点:15签署合同的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第一章投标须知目录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4投标费用1.5现场考察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2招标文件的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内容3.2交评费用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4.递交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2投标文件的递交4.3迟到的投标文件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5.开标与评标5.1开标5.2过程保密5.3初步评审5.4算术性修正5.5投标文件的澄清5.6详细评审6.合同的授予6.1合同授予的条件6.2拒绝投标的权力6.3合同7.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第一章投标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安邦保险金盏全国后援中心”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金融服务园区内,其项目一期工程位于金盏园区1号地内,地块编号为1113-25,其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为:东至金盏纵十四路,西至金盏纵十三路,南至金盏横八路,北至三岔河村北街。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17公顷,规划建筑面积6.255万平方米。项目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1.1.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交通影响评价单位(以下简称交评)。1.1.3招标内容:编制《安邦保险金盏全国后援中心一期项目交通影响报告书》。1.2资金来源1.2.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安邦保险金盏全国后援中心项目,用于支付本项目交评费的资金已经落实。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3.1投标人的资格1.3.1.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交通影响评价资质或城市规划甲级以上资质。1.3.1.2投标人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1.3.2对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的基本要求投标人所报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职称,从事交评类工程交评工作三年或以上。1.3.3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投标人如不能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将可能被取消其投标资格。1.4投标费用1.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现场考察1.5.1投标人可自行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考察,以便投标人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1.5.2现场考察期间,投标人承担自身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招标人均不负责。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1.1招标文件按照章节顺序分章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章节的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章次主要内容如下:章次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2.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检查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而被拒绝接受。2.1.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由招标人予以补齐。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5天前,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5天前编制补遗书,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发至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招标人认可的方式向招标人告知确认。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5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备案和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的,招标人发出的所有补遗书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招标人发出的补遗书若前后存在矛盾,则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2.3.3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补遗书提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迟投标截止期,招标人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亦应随之延长。2.3.4投标人在接到上述的补遗书或延长投标截止期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确认。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内容3.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1.3授权委托书;3.1.4交评报价单;3.1.5资格审查文件;企业资质、专业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质量管理体系等3.1.6交评方案.3.2环评费用3.2.1投标人向评估机构支付之技术评估费、评审场地租赁费、专家费(包括评审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工程之一切费用(如有,无论该等费用按规定由哪一方缴交)、以及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费用。3.2.2本项目交评费用一次性包死,不予调整。3.3投标有效期3.3.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3.3.3投标人如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本次投标。3.3.4投标人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原相关条款的约定仍然适用。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3.4.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份数,以本须知第3.1条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3.4.2投标文件的分册: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包括并不限于第3.1.1、3.1.2、3.1.3、3.1.4、3.1.5条;第二册《环评方案》,包括并不限于第3.1.6条;3.4.3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和第二册《环评方案》正本与副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其封面右上部应印有“正本”或“副本”的标记,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4.4。投标文件的任何地方均不应涂改、插字和增删。如出现改动,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都应由投标人在改动处盖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章。4.递交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按第一、二册整体包封。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签收。4.1.2外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以便因标书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时,得以将标书原封退回。书写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4.1.3如果封套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或失密等问题的责任。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4.3迟到的投标文件4.3.1招标人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并退还投标人。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4.4.1投标人可以在截标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与撤回,该补充、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4.4.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仍然应按照本须知4.1条的规定密封、递交,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分别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4.4.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5.开标与评标5.1开标5.1.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按时递交的合格的投标文件自行进行开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1.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1.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2过程保密5.2.1开标以后,直到公布授予合同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5.2.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5.3初步评审5.3.1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3.2招标人首先将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实质性内容上予以响应。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5.3.3投标文件如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与所有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不符,或是限制、影响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而调整这些偏离或保留后将导致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5.3.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5.3.4.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5.3.4.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5.3.4.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3.4.4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5.3.4.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5.3.4.6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5.3.4.7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进行授权时,其投标授权书签字、盖章无效的;5.3.4.8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5.3.4.9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4算术性修正5.4.1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原则如下:5.4.1.1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5.4.1.2当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5.4.1.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5.4.2招标人将按上述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或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签署后作为其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对其报价进行的修正,则取消其投标资格。5.5投标文件的澄清5.5.1在评标阶段,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但不得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勘察报价或其它实质性的内容。5.5.2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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